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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521126/2023-00281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剑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681844121000
  • 发文字号: 〔2023〕 8号
  • 体裁: 通知

剑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川县推动建筑行业稳健发展若干措施》等3个措施的通知

  • 剑川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26日
  • 来源: 剑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大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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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

《剑川县推动建筑行业稳健发展若干措施》《剑川县推动规上工业企业稳健发展若干措施》和《剑川县推动限额以上商贸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稳健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4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剑川县推动建筑行业稳健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关于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2号)等文件精神,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企业工作,积极稳住我县建筑企业,加大纾困支持力度,帮助建筑企业发展壮大,培植我县支柱建筑产业,鼓励“走出去”,提高对外承包能力,支持“引进来”,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推动我县建筑业竞争力整体提升,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奖补原则

(一)精准适度扶持。严格界定扶持对象及范围,科学确定扶持额度、标准、程序等要素,稳定资金来源,做到循序渐进、适度适中,确保政策扶持的针对性、科学性、延续性。

(二)年度审核兑现。采取年度审核兑现制度,待第二年3月前由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分别提供上一年度统计数据和各企业税收实际缴纳情况后,进行集中审核,并遵照有关报批程序进行兑现。

二、扶持奖补对象及范围

依法在剑川县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诚信经营、对当年度剑川县地方财政税收及建筑业产值有突出贡献的建筑企业。

三、资金来源

扶持奖补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负责,纳入县财政本级预算。

四、扶持奖补措施

(一)对财政税收突出贡献企业的扶持。

1.鼓励支持县属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站稳本地市场。对县属各在册建筑企业当年新增缴纳增值税30万元及其以上至100万元(不含本数)按10%进行扶持;对当年新增缴纳增值税100万元及其以上至500万元(不含本数)按15%进行扶持;对当年新增缴纳增值税500万元及其以上至1000万元(不含本数)按16%进行扶持;对当年新增缴纳增值税1000万元及其以上至1500万元(不含本数)按18%进行扶持;对当年新增缴纳增值税1500万元及其以上按20%进行扶持。

2.大力支持县属企业积极拓展县外市场,抓大扶小,鼓励企业提升竞争力。对县属建筑企业当年度在本县外从事经营活动累计缴回剑川的增值税30万元及其以上至100万元(不含本数)按13%进行扶持;对当年度累计缴回剑川的增值税100万元及其以上至500万元(不含本数)按18%进行扶持;对当年度累计缴回剑川的增值税500万元及其以上至1000万元(不含本数)按19%进行扶持;对当年度累计缴回剑川的增值税1000万元及其以上至1500万元(不含本数)按21%进行扶持;对当年度累计缴回剑川的增值税1500万元及其以上按23%进行扶持。

(二)对建筑业产值贡献企业的扶持。

1.支持鼓励外地企业落户剑川,培植支柱,壮大产业规模。对新落户剑川并当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2000万元及其以上至5000万元(不含本数)的企业,一次性扶持3万元;对落户剑川并当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不含本数)的企业,一次性扶持5万元;对落户剑川并当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10000万元及其以上至20000万元(不含本数)的企业,一次性扶持10万元;对落户剑川并当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20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企业,一次性扶持20万元。

2.支持鼓励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加快企业高质量发展。对县属各在册建筑企业,当年度新增完成建筑业产值2000万元及其以上至5000万元(不含本数)的企业,一次性扶持3万元;对当年度新增完成建筑业产值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不含本数)的企业,一次性扶持5万元;对当年度新增完成建筑业产值10000万元及其以上至20000万元(不含本数)的企业,一次性扶持10万元;对当年度新增完成建筑业产值20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企业,一次性扶持20万元。

(三)以上各项核定依据的扶持政策可累计享受;若企业已享受国家、省、州相关政策补助,进行差额补贴。

五、奖补兑现。以上针对我县建筑业纾企困、稳增长的政策扶持资金,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县税务局、县统计局反馈的实际缴纳增值税和各企业建筑业产值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审核后提出奖补兑现的名单和金额,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兑付给企业。

六、本试行办法由剑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剑川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剑川县税务局、剑川县统计局负责解释。

七、本试行办法自202311日起执行。


剑川县推动规上工业企业稳健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关于扎实稳住经济的政策措施,确保2023年全县工业经济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切实加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力度,以及确保现有工业企业正常生产,力争全县工业总产值、增值税有新的贡献,特制定此扶持措施。

一、扶持原则

(一)鼓励工业企业发挥效能作贡献。帮助企业纾困,切实促进企业研究拓展市场,加强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发挥应有效益,实现产值、税收有较大增长。

(二)年度集中审核兑现。采取年度集中审核兑现制度,待第二年3月前由县统计局、县税务局依法提供上一年度统计数据和各工业企业增值税实际缴纳情况后,进行集中审核,由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按报批程序进行兑现。

二、扶持对象及范围

依法在剑川县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诚信经营、对当年度增值税和工业总产值有突出贡献的工业企业。

三、资金来源

扶持资金由县人民政府统筹负责,纳入县财政本级预算。

四、扶持措施

(一)对年内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扶持。一是对年内当年投资当年申报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除省、州奖励资金以外,县人民政府给予扶持20万元。二是对年度申报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除省、州奖励资金以外,县人民政府给予扶持10万元。

(二)对工业总产值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的扶持。一是工业总产值首次上台阶扶持。对年内工业总产值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补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二是对工业总产值连续增长企业的扶持。按每增长工业总产值500万元扶持1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三)对增值税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的扶持。一是对县内工业企业当年部分的扶持。对当年新增缴纳增值税100万元及其以上至300万元(不含本数)按5%进行奖补;对当年新增缴纳增值税300万元及其以上至500万元(不含本数)按6%进行扶持;对当年新增缴纳增值税500万元及其以上至1000万元(不含本数)按7%进行扶持;对当年新增缴纳增值税1000万元及其以上至1500万元(不含本数)按8%进行扶持;对当年新增缴纳增值税1500万元及其以上按10%进行扶持。二是对剑川县工业企业在县外业务发生的增值税在剑川县上缴的扶持。县内工业企业在县外拓展业务,产生的增值税在剑川县缴纳,可以按照上述政策支持企业发展(上年度县外经营缴纳增值税按0元计)。对当年新增缴纳增值税100万元及其以上至300万元(不含本数)按10%进行奖补;对当年新增缴纳增值税300万元及其以上至500万元(不含本数)按15%进行扶持;对当年新增缴纳增值税500万元及其以上至1000万元(不含本数)按16%进行扶持;对当年新增缴纳增值税1000万元及其以上至1500万元(不含本数)按18%进行扶持;对当年新增缴纳增值税1500万元及其以上按20%进行扶持。

以上各项扶持奖补政策可累计享受;企业享受的扶持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技术改造或企业基础设施建设,不得作为非生产经营性支出。

五、扶持资金兑现

工业企业纾困稳定持续健康发展扶持资金由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根据县统计局、县税务局依法提供上一年度统计数据和各工业企业税收实际缴纳情况后,进行集中审核,审核后提出扶持兑现的名单和金额,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兑付给企业。

六、本试行办法由剑川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七、本试行办法自202311日起执行。


剑川县推动限额以上商贸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稳健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充分调动达规达限服务业企业“升限(规)纳统”积极性,充分发挥限额以上商贸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的示范引领和支撑带动作用,推动我县第三产业扩规模、提档次、调结构,促进全县经济不断繁荣和GDP持续稳定增长,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现行国家统计制度规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含个体户,下同)的标准:批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规模以上服务企业的标准: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

第二章扶持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扶持奖励范围

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第四条扶持奖励条件

必须在剑川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合法经营;财务管理规范,并全面、及时、准确报送相应报表;服从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统计等部门的业务指导;有专职人员负责统计工作;新增入库企业必须连续经营3个月以上。

第五条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资金奖励

(一)当年被国家统计局认定为新增入库限额以上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的,每户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其中:州级奖励5万元,县级奖励5万元。

(二)对已经纳入限额(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统计等部门认定其统计报表的报送率、及时率、准确率和基础性工作等方面合格的,给予工作经费奖励。

1.当年营业额增幅在5%10%(含10%)的在库企业,奖励企业工作经费1万元。

2.当年营业额增幅在10%15%(含15%)的在库企业,奖励企业工作经费1.5万元。

3.当年营业额增幅在15%20%(含20%)的在库企业,奖励企业工作经费2万元。

4.当年营业额增幅在20%以上的在库企业,奖励企业工作经费2.5万元。

(三)对在库2年及以上的商贸企业及规模以上服务业,经行业主管部门、统计等部门认定其统计报表的报送率、及时率、准确率和基础性工作等方面合格的,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见附件。(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奖励标准见附件1;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奖励标准见附件2;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奖励标准见附件3;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奖励标准见附件4;规模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奖励标准见附件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外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标准见附件6

(四)对新增批零住餐大个体当年销售额或营业额增速达15%以上奖励1.5万元。

(五)当年新增入库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参与增速奖励评选。企业增速完成情况名单以剑川县统计局提供为准。

(六)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奖励资金,用于企业扩大生产经营和挖潜技改支出。

第六条否决事项

(一)所有扶持事项在扶持对应期至评定前,扶持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次扶持资格:

1.当年度内因税收、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2.当年度内退出一套表联网直报且无联网直报数据业绩的。

3.当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事故被立案查处的。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有负面记载并被立案查处或扶持对应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或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人的。

(二)统计基础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暂缓拨付奖补资金,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合格后方可拨付。

(三)当年度被县级职能部门列为拖欠职工薪酬、拖欠已参保员工的社保缴费、欠缴税费的,暂缓拨付奖补资金,直至情形清除后方可拨付。

(四)剑川县服务业企业“升限(规)纳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未尽情形。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七条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向县商务局、县交运局、县民政局提出扶持奖励申请(附件7),由县商务局、县交运局、县民政局对其进行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审。

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扶持奖励申请(附件7),由县交通运输局对其进行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审。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向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扶持奖励申请(附件7),由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其进行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审。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向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教育体育局提出扶持奖励申请(附件7),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教育体育局对其进行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审。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向县水务局、县城管局提出扶持奖励申请(附件7),由县水务局、县城管局对其进行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当年符合奖励的企业进行会审后,提交县人民政府审定,审定后按流程进行兑付。

第八条企业扶持奖励建议名单和扶持奖励资金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次年2月份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县公安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大队、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州生态环境局剑川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配合相关部门升限(规)工作和升限(规)纳统积极报数的企业在审批、办证、政府采购等给予优先办理,在项目资金争取、奖补政策申报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对达到升限条件的企业不积极配合做好升限(规)工作的或升规升限后不支持不配合报数的,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并追究企业相关责任。

第十条县级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用财政资金购买或消费事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在项目审批、项目建设、扶持资金申请等方面遇到困难的要采取“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等方式提供优质服务;要优先推荐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参加各类参展评优活动。金融部门在企业融资需求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信贷支持

第十一条新增入统的限(规)上企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退出,要按要求及时做好联网直报统计报表,不及时报送数据的或数据报送质量不高的,取消政策扶持、取消和中止资金奖励。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剑川县服务业企业“升限(规)纳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2023年起试行,与已出台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此文件为准。


附件1

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奖励标准

(除一企一策扶持以外)

行业

销售额(万元)

年增速(%

奖励资金(万元)

20005000(含)

510(含)

3

10(不含)—15(含)

4

15(不含)—20(含)

5

20(不含)—25(含)

6

25(不含)—30(含)

7

30及以上(不含30

8

5000(不含)—10000(含)

510(含)

4

10(不含)—15(含)

5

15(不含)—20(含)

6

20(不含)—25(含)

7

25(不含)—30(含)

8

30及以上(不含30

9

10000(不含)—20000(含)

510(含)

5

10(不含)—15(含)

8

15(不含)—20(含)

11

20(不含)—25(含)

14

25(不含)—30(含)

17

30及以上(不含30

20

20000以上(不含20000

510(含)

5

10(不含)—15(含)

10

15(不含)—20(含)

15

20(不含)—25(含)

20

25(不含)—30(含)

25

30及以上(不含30

30

附件2

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奖励标准

行业

销售额(万元)

年增速(%

奖励资金(万元)

5001000(含)

510(含)

1.5

10(不含)—15(含)

2

15(不含)—20(含)

2.5

20(不含)—25(含)

3

25(不含)—30(含)

3.5

30及以上(不含30

4

1000(不含)—3000(含)

59(含)

2

9(不含)—13(含)

3

13(不含)—17(含)

4

17(不含)—21(含)

5

21(不含)—25(含)

6

25(不含)—29(含)

7

29及以上(不含29

8

3000(不含)—5000(含)

58(含)

3

8(不含)—11(含)

4.5

11(不含)—14(含)

6

14(不含)—17(含)

7.5

17(不含)—20(含)

9

20(不含)—23(含)

10.5

23(不含)—26(含)

12

26(不含)—29(含)

13.5

29及以上(不含29

15

5000(不含)—10000(含)

57(含)

4.5

7(不含)—9(含)

6.5

9(不含)—11(含)

8.5

11(不含)—13(含)

10.5

13(不含)—15(含)

12.5

15(不含)—17(含)

14.5

17(不含)—19(含)

16.5

19(不含)—21(含)

18.5

21(不含)—23(含)

20.5

23(不含)—25(含)

22.5

25(不含)—27(含)

24.5

27(不含)—29(含)

26.5

29及以上(不含29

28.5

10000以上(不含10000

57(含)

6.5

7(不含)—9(含)

8.5

9(不含)—11(含)

10.5

11(不含)—13(含)

12.5

13(不含)—15(含)

14.5

15(不含)—17(含)

16.5

17(不含)—19(含)

18.5

19(不含)—21(含)

20.5

21(不含)—23(含)

22.5

23(不含)—25(含)

24.5

25(不含)—27(含)

26.5

27(不含)—29(含)

28.5

29及以上(不含29

30.5


附件3

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奖励标准

行业

销售额(万元)

年增速(%

奖励资金(万元)

宿

200500(含)

510(含)

1.5

10(不含)—15(含)

2

15(不含)—20(含)

2.5

20(不含)—25(含)

3

25(不含)—30(含)

3.5

30(不含)—35(含)

4

35(不含)—40(含)

4.5

40及以上(不含40

5

500(不含)—800(含)

59(含)

2

9(不含)—13(含)

2.5

13(不含)—17(含)

3

17(不含)—21(含)

3.5

21(不含)—25(含)

4.5

25(不含)—29(含)

5

29(不含)—33(含)

5.5

33(不含)—37(含)

6

37(不含)—41(含)

6.5

41及以上(不含41

7

800(不含)—1000(含)

58(含)

2.5

8(不含)—11(含)

3

11(不含)—14(含)

3.5

14(不含)—17(含)

4

17(不含)—20(含)

4.5

20(不含)—23(含)

5

23(不含)—26(含)

5.5

26(不含)—29(含)

6

29(不含)—32(含)

6.5

32(不含)—35(含)

7

35(不含)—38(含)

7.5

38(不含)—41(含)

8

41及以上(不含41

8.5

1000以上(不含1000

57(含)

3

7(不含)—9(含)

3.5

9(不含)—11(含)

4

11(不含)—13(含)

4.5

13(不含)—15(含)

5.5

15(不含)—17(含)

6

17(不含)—19(含)

6.5

19(不含)—21(含)

7

21(不含)—23(含)

7.5

23(不含)—25(含)

8

25(不含)—27(含)

8.5

27(不含)—29(含)

9

29(不含)—31(含)

9.5

31(不含)—33(含)

10

33(不含)—35(含)

10.5

35(不含)—37(含)

11

37(不含)—39(含)

11.5

39及以上(不含39

12


附件4

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奖励标准

行业

销售额(万元)

年增速(%

奖励资金(万元)

200500(含)

510(含)

2

10(不含)—15(含)

2.5

15(不含)—20(含)

3

20(不含)—25(含)

3.5

25(不含)—30(含)

4

30(不含)—35(含)

4.5

35(不含)—40(含)

5

40及以上(不含40

5.5

500(不含)—800(含)

59(含)

2.5

9(不含)—13(含)

3

13(不含)—17(含)

3.5

17(不含)—21(含)

4

21(不含)—25(含)

4.5

25(不含)—29(含)

5

29(不含)—33(含)

5.5

33(不含)—37(含)

6

37(不含)—41(含)

6.5

41及以上(不含41

7

800(不含)—1000(含)

58(含)

3

8(不含)—11(含)

3.5

11(不含)—14(含)

4

14(不含)—17(含)

4.5

17(不含)—20(含)

5

20(不含)—23(含)

5.5

23(不含)—26(含)

6

26(不含)—29(含)

6.5

29(不含)—32(含)

7

32(不含)—35(含)

7.5

35(不含)—38(含)

8

38(不含)—41(含)

8.5

41及以上(不含41

9

1000以上(不含1000

57(含)

3.5

7(不含)—9(含)

4

9(不含)—11(含)

4.5

11(不含)—13(含)

5

13(不含)—15(含)

5.5

15(不含)—17(含)

6

17(不含)—19(含)

6.5

19(不含)—21(含)

7

21(不含)—23(含)

7.5

23(不含)—25(含)

8

25(不含)—27(含)

8.5

27(不含)—29(含)

9

29(不含)—31(含)

9.5

31(不含)—33(含)

10

33(不含)—35(含)

10.5

35(不含)—37(含)

11

37(不含)—39(含)

11.5

39及以上(不含39

12

附件5

规模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企业奖励标准

行业

营业额/销售额(万元)

年增速(%

奖励资金(万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002000(含)

1520(含)

3

20(不含)—25(含)

4

25(不含)—30(含)

5

30及以上(不含30

6

2000(不含)—3000(含)

1520(含)

4

20(不含)—25(含)

5

25(不含)—30(含)

6

30及以上(不含30

7

3000(不含)—4000(含)

1520(含)

5

20(不含)—25(含)

6

25(不含)—30(含)

7

30及以上(不含30

8

4000(不含)—5000(含)

1520(含)

6

20(不含)—25(含)

7

25(不含)—30(含)

8

30及以上(不含30

9

5000以上(不含5000

1520(含)

7

20(不含)—25(含)

8

25(不含)—30(含)

9

30及以上(不含30

10

           适用范围:对已经纳入规模以上的,经行业主管部门、统计等部门认定其统计报表的报送率、

           及时率、准确率和基础性工作等方面合格且连续在库2年及以上的服务业企业。

附件6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外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标准

行业

年增速(%

奖励资金(万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外的规模以上服务业

510(含)

0.5

1015(含)

1

15(不含)—20(含)

2

20(不含)—25(含)

3

25(不含)—30(含)

4

30及以上(不含30

5

            适用范围:对已经纳入规模以上的,经行业主管部门、统计等部门认定其统计报表的报送率、

            及时率、准确率和基础性工作等方面合格且连续在库2年及以上的服务业企业。

附件7

限额以上商贸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发展

扶持奖励申报表

企业名称

代表人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入统时间

行业类别

年度主要业绩

(主要包括产

值、营业额,从

业人数,产值、

营业额同比增

长情况,税收贡

献,申请奖励种

类、金额等方面

内容)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行业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县税务局

审核意见

县市场监管局

审核意见

县统计局

审核意见

县领导小组

办公室意见

县政府

审批意见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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