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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川县推动限额以上商贸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稳健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政策解读

  • 剑川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28日
  • 来源: 剑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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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

充分调动达规达限服务业企业“升限(规)纳统”积极性,充分发挥限额以上商贸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的示范引领和支撑带动作用,推动我县第三产业扩规模、提档次、调结构,促进全县经济不断繁荣和GDP持续稳定增长。

二、出台背景

根据现行国家统计制度规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含个体户,下同)的标准:批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规模以上服务企业的标准: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和社会工作,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7类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房地产,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4类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类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

三、文件内容

(一)扶持奖励范围

1.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2.在培育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中工作突出的乡镇、县级部门。

(二)扶持奖励条件

1.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必须在剑川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合法经营;财务管理规范,并全面、及时、准确报送相应报表;服从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统计等部门的业务指导;有专职人员负责统计工作;新增入库企业必须连续经营3个月以上。

2.乡镇、县级部门:在培育、发展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工作中,与其他部门积极配合、认真协调、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工作积极主动,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存在的困难问题,助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对我县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三)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资金奖励

1.当年被国家统计局认定为新增入库限额以上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的,每户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其中:州级奖励5万元,县级奖励5万元。

2.对已经纳入限额(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统计等部门认定其统计报表的报送率、及时率、准确率和基础性工作等方面合格的,给予工作经费奖励。

3.当年营业额增幅在5%10%(含10%)的在库企业,奖励企业工作经费1万元。

4.当年营业额增幅在10%15%(含15%)的在库企业,奖励企业工作经费1.5万元。

5.当年营业额增幅在15%20%(含20%)的在库企业,奖励企业工作经费2万元。

6.当年营业额增幅在20%以上的在库企业,奖励企业工作经费2.5万元。

7.对在库2年及以上的商贸企业及规模以上服务业,经行业主管部门、统计等部门认定其统计报表的报送率、及时率、准确率和基础性工作等方面合格的,给予工作经费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见附件。(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奖励标准见附件1;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奖励标准见附件2;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奖励标准见附件3;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奖励标准见附件4;规模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奖励标准见附件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外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标准见附件6

8.对新增批零住餐大个体当年销售额或营业额增速达15%以上奖励1.5万元。

9.当年新增入库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参与增速奖励评选。企业增速完成情况名单以剑川县统计局提供为准。

10.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奖励资金,用于企业扩大生产经营和挖潜技改支出。

(四)否决事项

1.当年度内因税收、环保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2.当年度内退出一套表联网直报且无联网直报数据业绩的。

3.当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事故被立案查处的。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有负面记载并被立案查处或扶持对应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或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人的。

5.统计基础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暂缓拨付奖补资金,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合格后方可拨付。

6.当年度被县级职能部门列为拖欠职工薪酬、拖欠已参保员工的社保缴费、欠缴税费的,暂缓拨付奖补,直至情形灭失后方可拨付。

7.剑川县服务业企业“升限(规)纳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未尽情形。

(五)对乡镇、县级部门的扶持奖励

1.将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入库工作及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列入各单位年度综合考评内容,对完成任务的相关单位给予13分加分,具体细则由县考评办制定。

2.对在当年培育和发展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县人民政府将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工作经费310万元奖补。

(六)申报程序

1.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向县商务局、县交运局、县民政局提出扶持奖励申请(附件7),由县商务局、县交运局、县民政局会同县统计局对其进行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审。

2.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向县交运局提出扶持奖励申请(附件7),由县交运局会同县统计局对其进行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审。

3.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向县工信局、县住建局提出扶持奖励申请(附件7),由县工信局、县住建局会同县统计局对其进行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审。

4.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向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教育体育局提出扶持奖励申请(附件7),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教育体育局会同县统计局对其进行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审。

5.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向县水务局、县城管局提出扶持奖励申请(附件7),由县水务局、县城管局会同县统计局对其进行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当年符合奖励的企业进行会审后,提交县人民政府审定,审定后按流程进行兑付。

6.企业扶持奖励建议名单和扶持奖励资金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次年2月份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统筹安排;乡镇和县级部门的扶持奖励由各行业主管单位和县统计局共同提出扶持奖励建议名单和金额报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剑川县推动限额以上商贸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稳健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分为514条,明确提出剑川县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扶持奖励范围、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否决事项、申报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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