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川县推动建筑行业稳健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已印发,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若干措施》的背景
《若干措施》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关于扎实稳住经济的相关政策文件制定。
二、《若干措施》明确的扶持奖补对象
依法在剑川县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诚信经营、对当年度剑川县地方财政税收及建筑业产值有突出贡献的建筑企业。
三、《若干措施》明确的补助标准
(一)对财政税收突出贡献企业的扶持。
1.鼓励支持县属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站稳本地市场。对县属各在册建筑企业当年新增缴纳增值税30万元及其以上至100万元(不含本数)按10%进行扶持;对当年新增缴纳增值税100万元及其以上至500万元(不含本数)按15%进行扶持;对当年新增缴纳增值税500万元及其以上至1000万元(不含本数)按16%进行扶持;对当年新增缴纳增值税1000万元及其以上至1500万元(不含本数)按18%进行扶持;对当年新增缴纳增值税1500万元及其以上按20%进行扶持。
2.大力支持县属企业积极拓展县外市场,抓大扶小,鼓励企业提升竞争力。对县属建筑企业当年度在本县外从事经营活动累计缴回剑川的增值税30万元及其以上至100万元(不含本数)按13%进行扶持;对当年度累计缴回剑川的增值税100万元及其以上至500万元(不含本数)按18%进行扶持;对当年度累计缴回剑川的增值税500万元及其以上至1000万元(不含本数)按19%进行扶持;对当年度累计缴回剑川的增值税1000万元及其以上至1500万元(不含本数)按21%进行扶持;对当年度累计缴回剑川的增值税1500万元及其以上按23%进行扶持。
(二)对建筑业产值贡献企业的扶持。
1.支持鼓励外地企业落户剑川,培植支柱,壮大产业规模。对新落户剑川并当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2000万元及其以上至5000万元(不含本数)的企业,一次性扶持3万元;对落户剑川并当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不含本数)的企业,一次性扶持5万元;对落户剑川并当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10000万元及其以上至20000万元(不含本数)的企业,一次性扶持10万元;对落户剑川并当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20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企业,一次性扶持20万元。
2.支持鼓励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加快企业高质量发展。对县属各在册建筑企业,当年度新增完成建筑业产值2000万元及其以上至5000万元(不含本数)的企业,一次性扶持3万元;对当年度新增完成建筑业产值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不含本数)的企业,一次性扶持5万元;对当年度新增完成建筑业产值10000万元及其以上至20000万元(不含本数)的企业,一次性扶持10万元;对当年度新增完成建筑业产值20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企业,一次性扶持20万元。
(三)以上各项核定依据的扶持政策可累计享受;若企业已享受国家、省、州相关政策补助,进行差额补贴。
四、《若干措施》明确的补助年限
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五、《若干措施》明确的补助方式
以上针对我县建筑业纾企困、稳增长的政策扶持资金,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县税务局、县统计局反馈的实际缴纳增值税和各企业建筑业产值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审核后提出奖补兑现的名单和金额,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兑付给企业。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