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索引号: 152521126/2023-01849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剑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703009540000
  • 体裁: 通知

《在全县范围内推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人居环境“提升贷”助推乡村振兴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 剑川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0日
  • 来源: 剑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一、文件起草的目的、依据及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及乡村振兴工作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剑川县被国务院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契机,剑川农商行会商县住建局草拟了该实施方案,并征求了县文旅、城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及全县各乡镇的意见,经县住建局党组研究报请县政府审定。方案主要目的是,通过在全县范围内推广实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人居环境“提升贷”,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扎实推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与农村住房提升建设、乡村发展治理工作,加快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传承,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二、实施原则及方式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人居环境“提升贷”坚持“政府倡导、群众自愿、多方参与、各自把关、企业推动、共促共建”的原则实施。一是坚持政府倡导、群众自愿。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加强领导,各村委会(社区)发挥好组织、宣传、协调的作用,引导农户主动改造提升,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积极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二是坚持多方参与、各自把关。各乡镇和有关职能部门加大监管,主动对接“历史文化名城样板、文化产业发展示范区”目标定位,坚持历史文化与城乡建设融合发展,坚决杜绝大拆大建,加强地方传统风貌引导与管控,突出历史建筑、传统民居保护与活化利用传承,助推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与农危改、农房提升、抗震改造、绿色农房建筑等实施。三是坚持企业推动、共促共建。划定企业放贷红线,放贷主体责任由放贷款双方承担。不得对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违法用地行为、未取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取得而未取得施工许可的违法建筑行为进行放贷;不得以已获得“提升贷”为由对历史建筑及有保护价值的传统民居进行破坏性的建设活动,不以随意曲解贷款政策或以获批贷款为由改变贷款合同条款及贷款用途。

三、在实施中各有关各方的责任

所在地村委会对是否存在集体建设用地纠纷、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符合农房建设村规民约、是否有保护价值等提出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审查申请户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已取得,建设方案是否符合乡村规划要求,是否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情况,对历史建筑等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提出意见,对审批内容建设活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县级部门应积极主动对接,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属于县级权限范围内的,要加强指导与服务,积极履行好部门监管责任。

县农商行对放贷行为负全责,包括贷款审批、资金流向监管、本金利息收回、贷款风险等。不得对未经审批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申请户进行放贷,不得对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违法用地行为、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取得而未取得施工许可的违法建筑行为进行放贷。

申请户不得随意改变贷款合同条款及贷款用途,不得以已获得“提升贷”为由对历史建筑及有保护价值的传统民居进行破坏性的建设活动。

四、贷款相关政策

贷款范围包括,县辖区内古城、沙溪古镇、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等人居环境提升改造的住户给予“提升贷”支持,享受县农商行利率优惠。贷款政策、贷款流程等贷款业务相关政策以县农商行提供为主,并由其承担解释权。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