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川县旅游景区观光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剑政规〔2023〕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印发,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依据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二、规定的主要措施
《办法》共有十八条。其中:第一条至第二条主要内容为制定《办法》参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适用范围;第三条至第四条明确了景区运营区域划定的要求及景区观光车的范围界定;第五条至第八条明确了景区观光车的管理原则及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的管理职责;第九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景区观光车的运营条件、从业人员准入条件、运营车辆管理要求、收费标准制定等内容;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违反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办法的施行时间。
三、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办法在起草制定过程中,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第212号令)规定,已开展起草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研究等程序,并结合相关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起草调研及审核情况。2022年9月,剑川县结合剑川旅游观光车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在充分调研和学习借鉴先进县市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启动了《办法》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县公安局协同有关部门多次就相关问题进行实地调研、专题讨论,并广泛征求县政府办、县司法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对《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了完善修改,于2022年9月29日完成起草工作。
(二)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办法》起草完成后,剑川县于2022年10月11日至10月20日,通过剑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县公安局通过电子政务协同办公平台向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交通运输局等6家县级主责部门及8个乡镇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并结合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对《办法》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专家论证情况。2023年3月22日,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县公安局邀请了县政府办、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税务局、县城管局、县司法局、县运政管理所、沙溪镇政府等有关单位和系统行业专家,召开了专家论证会,会后结合专家论证会所提意见建议,再次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合法性审查情况。2023年3月24日,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法规股组织县司法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等有关单位,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结合审查中提出的意见再次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五)集体讨论决定情况。2023年4月4日,剑川县十八届人民政府召开第19次政府常务会议,会议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集体讨论研究,同意并要求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公布日期是2023年4月12日,施行日期是2023年5月12日,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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