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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剑川县旅游景区观光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剑政规 〔2023〕 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司行社):

《剑川县旅游景区观光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4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剑川县旅游景区观光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景区观光车管理,提升剑川旅游品质,切实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剑川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剑川县旅游景区观光车的登记、检测、运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剑川县旅游景区观光车运营区域,由旅游景区属地乡(镇)政府及县文化和旅游局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旅游景区规划实际划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景区观光车,是指用于为旅游景区内游客提供服务的四轮及以上机动车(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车),应当采取统一外观标识。

第五条  旅游景区观光车的管理,坚持严格标准、控制规模、合法经营、统一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旅游景区属地乡(镇)政府及县文化和旅游局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旅游景区观光车的统筹管理和协调。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税务局、县城管局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做好旅游景区内观光车管理工作。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打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观光车经营监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企业运营资格认定、备案,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观光车驾驶人上岗培训,监督观光车运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县税务局负责旅游景区观光车营运票据印制。

第七条  旅游景区观光车由依法取得景区经营资格的企业或单位负责经营和管理。

第八条  旅游景区观光车辆由旅游景区属地乡(镇)政府及县文化和旅游局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经营企业或单位依照相关规定监督管理。

第九条  经营企业或单位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旅游观光车登记上牌时,应依法提供县市场监管局核准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依法取得特种设备操作员证。

第十条  旅游景区观光车应通过国家保险机构的认证,并应当依法按规定购买商业保险投保,报废年限及报废程序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观光车辆从业驾驶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准驾车型对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完成县文化和旅游局岗前培训。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观光车必须在旅游景区运营区域内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在规定的站点停靠。旅游景区观光车运营方案、路线、停靠站点,由获得运营资格的企业提出规划,报所属地乡(镇)政府及县文化和旅游局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县应急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审核备案确定。

第十三条  经营企业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观光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障车辆设施完好,确保运营安全。

第十四条  旅游景区观光车驾驶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强行拉客、随意甩客或违规行驶。

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观光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定。观光车营运票据由经营企业或单位报税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旅游景区具体运行管理方案由属地乡(镇)政府及县文化和旅游局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5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5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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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川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