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办〔2022〕21号)和《大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大人社转〔2022〕28号)要求,结合《剑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剑川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剑政规〔2020〕2号)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剑川县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办法》(以下简称《补助办法》),自2023年1月起施行。现对我县《补助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补助办法》的背景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是国家为了保障被依法征地后的农民老有所养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2020年9月,我县按照省州要求,制定出台了《剑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剑川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剑政规〔2020〕2号),全面实施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完成缴费后,每年可享受一次1000元标准的参保缴费补助。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我省明确了“到2035年,基本实现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普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结构更加优化、参保质量稳步提升”的发展目标。基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每年缴费标准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高,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负担重的实际,从2023年1月起,全省同步合理提高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助。
二、《补助办法》明确的补助对象
符合剑政规〔2020〕2号文件规定的保障范围,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完成缴费的人员。
三、《补助办法》明确的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由剑政规〔2020〕2号文件规定的每人每年1000元调整为云南省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年缴费额的30%。
四、《补助办法》明确的补助年限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
(二)2023年1月1日前,已补助的年限计算为累计补助年限,参保缴费补助按原标准执行,已享受的补助不再重新计算及补发。
(三)2023年1月1日后,当年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又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助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当期补助年限计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补助年限。
五、《补助办法》明确的补助方式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完成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在我县参保的,由县社会保险局通过数据比对方式筛选出符合享受缴费补助的名单;不在我县参保的,由县社会保险局通过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或数据共享等渠道核实符合享受参保缴费补助人员,确保参保缴费补助对象不重、不漏。名单、金额核实无误后,以社银发放方式将参保缴费补助兑现至参保人社会保障卡。
六、有关问题的衔接处理
(一)被征地农民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参保缴费补助年限不满15年,且累计补助总额低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5年缴费补助总额的,差额部分予以一次性补足。
(二)补助对象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总额未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5年缴费补助总额的,继续享受达到补助总额标准,超过的,不再享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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