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
《剑川县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剑川县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健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重要部署,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进一步推动基本养老保险扩面提质增效,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办〔2022〕21号)要求,结合《剑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剑川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剑政规〔2020〕2号)有关规定,制定如下补助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讲话精神,健全完
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引导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不断增强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到 2035 年,基本实现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普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政策措施
在《剑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剑川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剑政规〔2020〕2号)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健全完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办法,提高参保缴费补助标准,引导广大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补助对象。按照剑政规〔2020〕2号文件规定认定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对象,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完成缴费的人员。
(二)补助年限。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2023年1月1日前,已补助的年限计算为累计补助年限,参保缴费补助按原标准执行,已享受的补助不再重新计算及补发。
(三)补助标准。2023年1月1日起,补助标准从剑政规〔2020〕2号文件规定的每人每年1000元调整为云南省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年缴费额的30%,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不足时由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四)补助方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完成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在我县参保的,由县社会保险局通过数据比对方式筛选出符合享受缴费补助的名单;不在我县参保的,由县社会保险局通过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或数据共享等渠道核实符合享受参保缴费补助人员,确保参保缴费补助对象不重、不漏。名单、金额核实无误后,由县社会保险局以社银发放方式将参保缴费补助兑现至参保人社会保障卡。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是国务院和省、州一项重大改革任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牵涉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乡镇、县级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州、县工作部署要求,全力开展社会保险扩面提质增效行动,积极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维护被征地农民群体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政策宣传,全力推进工作。各乡镇、县级各有关单位要持续加大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保先锋队、驻村工作队、乡镇社保工作站、村(社区)协管员的作用,宣传解读好相关补助政策,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积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加强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县级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剑政规〔2020〕2号文件规定,各司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被征地农民认定和补助程序,将惠民利民政策落实落细,切实把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解决好落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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