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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剑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670951060000
  • 体裁: 通知

关于《剑川古城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 剑川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14日
  • 来源: 剑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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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川古城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剑政规〔2022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印发,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依据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规章文件制定。

二、规定的主要措施

办法共有条。第一章总则,对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监管主体等进行了明确。第二章保护范围及对象古城保护范围内的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环境协调区、古城重要节点和特殊视廊区域以及保护的具体对象作了明确,作为划定依据的《剑川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复。第三章保护措施,对保护名录制定、保护对象标识标牌设立、涉及部门在古城保护中承担的职责以及公民在参与古城保护和在古城内开展日常生产生活禁止性内容作了明确。第四章保护利用,对公民规范有序参与古城保护利用,丰富古城业态,挖掘非遗价值及历史文化价值等方面作了明确。第五章建设管理,对古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包括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历史建筑原址保护、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等内容作了明确。第六章法律责任,对相关法律责任和处理方式作了明确。第七章附则,对办法施行的时间及有效期作了明确。

三、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办法在起草制定过程中,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第212号令)规定,已开展起草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研究等程序,并结合相关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起草调研及审核情况。20226,剑川县结合剑川古城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在充分调研和学习借鉴周边县市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各级政策文件精神,启动了办法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领导班子、经办机构有关人员多次就相关问题进行专题讨论,并征求县政府办(法规股)、县司法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对用语、条文内容等进行了修改完善,于202171日完成起草工作。

(二)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办法起草完成后,剑川县于711日至81日(16个工作日),通过剑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电子政务协同办公平台向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自然资源局35县级部门及金华镇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并结合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专家论证情况。202282日,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邀请了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自然资源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政府办(法规股)等相关部门和系统行业专家,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随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专家论证会意见建议,再次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合法性审查情况。2022729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云南展腾(剑川)律师事务所对《办法》进行了法律审查,审查中重点对办法中涉及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的依据、内容、权限、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是否存在排除或者强制公平竞争、是否增加管理对象的责任义务等情况进行了重点审查。202288,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专家论证情况,对《办法》修改完善后再次委托云南展腾(剑川)律师事务所对办法进行了法律审查,并结合(展剑律〔2022〕意字第013号)法律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2022923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将修改完善的办法上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再次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五)集体讨论决定情况。2022923日,剑川县十八届人民政府召开第11次政府常务会议,会议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集体讨论研究,同意并要求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公布日期是20221130日,施行日期是20221230日,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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