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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剑川古城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剑政规 〔2022〕 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司行社):

《剑川古城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届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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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剑川古城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剑川古城保护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结合剑川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剑川古城(以下简称古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在古城开展公务活动的机关、团体、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户及开展其他活动的个人均遵守本办法,主动落实古城管理各项规定

第三条古城保护管理工作,坚持“统筹谋划、系统推进,价值导向、应保尽保,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多方参与、形成合力”的工作原则,成立剑川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古城保护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古城保护管理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村(社区)在古城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召集古城保护管理联席会议

建立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局、县城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和金华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的剑川古城保护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每两月召开一次会议,负责研究古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审查审批、保护管理等情况及保护利用相关问题,若遇特殊情况,可适时召开。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古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金华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应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护范围及对象

古城保护范围参照依法批准的《剑川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1年版)保护范围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服从规划管理。古城保护范围包含: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环境协调区,保护总面积106.66公顷。

核心保护区:主要集中在西门街、西门外街、东门街、南门街、北门街、永丰路等传统街巷沿线区域,面积21.97公顷。

建设控制区:除核心保护区外西门外街历史文化街区、剑川古城历史文化街区的其他区域,北至古城北路、景风路,南至古城南路、西门外街北侧,西至古城西路、景风公园东侧外墙范围,东至古城东路,面积21.26公顷。

环境协调区:包括建设控制区外围整体风貌与历史城区风貌相协调的区域,北以永丰河为界,南至古城南路南侧传统风貌区域,东至214国道,西至景风公园外围、剑川一中、古城西路,面积63.43公顷。

古城重要节点和特殊视廊区域:古城历史文化街区、西门外街历史文化街区和农资公司仓库历史文化风貌区及旧寨巷历史文化风貌区;剑阳楼与金华山、墨斗山、西湖、剑湖保持视廊通畅。

古城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的范围由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划组织具体划定并设立标志,向社会公

古城保护对象包括:

(一)各个历史时期有价值的历史遗迹,地下埋藏的古城遗址,有较高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古迹,壁画、雕塑,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碑刻、楹联;

(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州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等不可移动文物;

(三)剑川古城历史文化街区、西门外街历史文化街区;

(四)历史建筑、名人故居;

(五)革命纪念遗址;

(六)历史街巷、传统地名;

(七)古道、古桥、古井、古树名木;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古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第三章  保护措施

县人民政府将古城保护管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专项用于剑川古城的普查、规划、保护、管理等工作。

在古城保护范围内进行修缮、改造、新建建筑物、构筑物遵守《剑川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与古城建筑风貌、景观、视廊、环境相协调。

古城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制度。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城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古城保护区内的历史地段、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古遗迹、文物保护单位等有价值的建(构)筑物(设施、遗址)和古树名木等调查工作保护名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设置保护标志,实行挂牌保护;列入保护名录的,予以重点保护。

国家省州县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纳入保护名录。县人民政府对保护名录进行动态管理,对新增的保护对象,及时更新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严重损毁或者灭失,或者保护层级和类型发生变化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及时提出保护名录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地域文化特色,统一设计制定古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标志牌设置在古城历史文化街区主要出入口和历史建筑外部醒目位置。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古城历史建筑测绘建档工作,开展古城历史建筑数字化信息采集,建立数字档案与数字化博物馆,鼓励探索历史建筑数据库与城市信息模型平台的互联互通。

第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县文化和旅游局定期开展古城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对符合历史建筑条件的建筑物、构筑物,提出申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对县人民政府确定为挂牌保护的历史建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所有权人有能力维护、修缮而不维护、修缮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金华镇人民政府督促其维护、修缮;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确实无力维护、修缮的,县人民政府视情况予以助,或者通过协商方式置换产权,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第十县公安交警大队须结合古城道路及交通流量情况,依法制定剑川古城交通管制措施并向社会公

第十金华镇人民政府负责剑川古城消防工作,加强和完善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积极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涉及古城范围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按公安机关、应急等部门管理要求建设社区微型消防站。

在古城保护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居民、个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工作岗位的消防工作职责和有关责任人,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确保本单位或者经营、住宅场所的消防安全;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按照古城管理有关规定规范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行为,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金华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古城消防安全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制定公布古城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第十古城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确因古城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建筑管理使用单位会同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十古城保护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居民、个人严禁下列行为:

(一)严禁在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内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设置人员住宿区域;

(二)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严禁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四)严禁在本单位或者经营、住宅场所内大量堆放可燃易燃杂物。将集中储存的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并避开电气线路。

(五)严禁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严禁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六)严禁在建筑物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不得在有人员生产生活的建筑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禁止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电动车;

(七)严格限制或禁止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八)严格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燃烧火把、释放孔明灯,限制或者禁止的时间和地段由金华镇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九)严格限制或禁止在限制区域吸烟、燃香等使用明火行为。

十七古城保护范围内严格噪声管理,禁止使用高音喇叭、高分贝音响。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州生态环境局剑川分局城管局和县公安局须加强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的检查,如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八古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连接、改装、拆除供水、供气、排水等公用管线、公共管沟、亮化照明电源;

(二)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抽水水泵;

(三)擅自将自建的供水、供气、排水、再生水利用等设施与城市相应的设施连接;

(四)擅自停止运行再生水利用设施;

(五)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易燃、易爆和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以及废弃物;

(六)擅自在已实施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将雨水、污水系统混接;

(七)损坏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气、排水、公共管沟、城市公共客运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

(八)损坏、偷盗窨井盖;

(九)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急场所和压占地下管线。

(十)禁止侵占城市公园、风景林地、水体、公共绿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十一)禁止毁损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十二)禁止擅自砍伐或者更换城市树木。

(十三)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

(十四)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

(十五)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

(十六)在街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十七)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

(十八)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十九)擅自占道经营。

第四章  保护利用

十九古城保护利用与其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相适应,实现保护利用相协调。

第二十条县文化和旅游局加强地方传统文化、民族艺术、民俗活动和民族风情等进行发掘、保护、传承和利用,鼓励对古民居等古城物质资源活化利用。

二十一古城保护利用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其参与保护的积极性。

(一)鼓励古城居民从事地方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促进城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

(二)鼓励支持单位个人及社会团体在剑川古城保护规划区内从事传统手工作坊及非物质文化传承教育、科研活动,从事旅游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制作、经营活动,从事博物馆、展览馆事业,从事民间工艺品开发、收藏、展示、交易等活动,培育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新业态。

(三)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在符合相关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历史建筑进行文化遗产展示,开展文化创意、特色商业、休闲体验、民宿等经营活动。

(四)鼓励市场主体依法利用古城老旧闲置房屋,发展文化旅游产业。鼓励本地居民和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通过资金、传统技艺入股、专利合作和房屋出租等多种形式,参与古城保护利用。

(五)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出资、捐资、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建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心,开展民风民俗文化活动,展示当地传统生产生活方式,挖掘城历史故事、文化价值、精神内涵。

对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主要平面布局和外观,不得危害建筑主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不得破坏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资源。

第二十鼓励支持各学校组织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展览馆、艺术馆,开展社会实践等活动,学习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二十三在剑川古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进行营利性影视摄制的,与人民政府签订有偿利用协议。有偿使用协议须包括利用起止时间、区域范围、有偿利用报酬,以及有偿利用保护措施、利用后的环境恢复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剑川古城资源为背景,从事伤害民族感情、违背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拍摄写真、发布视频等活动。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在古城核心保护区、古城建设控制区、古城环境协调区、古城重要节点和特殊视廊区域的建设行为和建设标准严格按《剑川历史文化名城规划》(2021版)执行。

二十五在古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包括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历史建筑原址保护、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古城保护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县自然资源局批准。临时建筑和建设中的临时设施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古城范围内历史遗留的不协调违规建筑,由剑川古城保护管理委员会梳理并列入议事日程,逐步动员业主进行改造或拆除。

在古城保护范围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金华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申请书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金华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查。县自然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提交剑川古城保护管理联席会议研究

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根据古城保护管理联席会议研究结果,由县自然资源局核发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由县自然资源局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涉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的,县自然资源局交由金华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二十六在古城保护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道路开挖、绿化亮化等市政设施建设须向县城管局申请备案。

二十七古城范围内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包括宅基地上的住宅建设、分期建设的住宅),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和金华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二十八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依附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城管局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十九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个人)向县自然资源局报送规划核实材料。县自然资源局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予以核实,并书面告知核实结论,农村住房建设由金华镇人民政府负责核实并告知。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得出具相关证明。

三十古城内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及个人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三十一古城保护范围内房屋所有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改变房屋用途的,提出变更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作出决定;作出决定前,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城管建立古城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建设行为。加强古城保护规划实施管理,维护古城公共空间秩序管理。

三十三在剑川古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进行爆破、取土、挖沙、采石、围填水面等;

(四)侵占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园林、绿地、水面、道路、街巷等;

(五)破坏原有建筑风格、景观、视廊、环境的整体性;

(六)设置、张贴损坏或者影响风貌的标牌、广告、招贴等。

(七)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八)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在核心保护区内除前款禁止的活动外,禁止除修缮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三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理剑川古城的义务,有权对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对破坏古城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住房城乡建设城管自然资源县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及金华镇人民政府畅通社会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受理、查处,并为举报人、控告人保密。对在古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表扬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在古城保护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按联合工作机制,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与县城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金华镇人民政府等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进行处置。

古城保护范围内的违规临时建筑和建设中的临时设施,由县城管局负责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进行处置。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县城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金华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施工作业或者监理业务。

违法建筑投入经营使用的,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不予核发相关证照,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单位不予提供经营用水、用电、用气。

金华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外,还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规划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三十六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依法处

三十七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局结合各自职能,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依法处

三十八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城管局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依法处

三十九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处

四十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管理办法,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施工作业或者监理业务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处

在违法建筑处置中,阻碍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古城保护管理工作中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分

有管理、审批、监管的部门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本章未明确的,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部门权责清单,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第四十古城保护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当执行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办法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事项,若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有所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第四十本办法20221230日起施行,有效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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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川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