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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剑川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布《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调整方案(草案)》听证会报告的公告(第3号)

  •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2日
  • 来源:剑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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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川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调整方案(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已经剑川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查,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该方案起草单位剑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联系人及电话:杨生繁4521643

附:《剑川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调整方案(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

剑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剑川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122

剑川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调整方案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

一、听证事由

就《剑川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调整方案(草案)》进行听证。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

(一)时间:20221125日下午2:305:00

(二)地点:剑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议室。

(三)参加人

1.听证主持人

王德昌  剑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2.听证人(决策发言人)

杨富宝  剑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杨毅香  剑川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苏灿宝  剑川县财政局副局长、国资委主任

剑川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管理股股长

3.听证监察人

海化泉剑川县纪委监委驻县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

李志强剑川县政府办公室法规股股长

4.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

李渭春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住户(利害关系人)

王晓霞 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住户(利害关系人)

杨建候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住户(利害关系人)

杨莲叶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住户(利害关系人)

何玉珠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住户(利害关系人)

李家润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住户(利害关系人)

阿澍娥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住户(利害关系人)

杨建喜 剑川县老君山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普通公众)

段玉如剑川县金华镇北门社区党总支书记(普通公众)

王晓川剑川县民政局副局长(相关单位工作人员)

赵茂堂剑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相关单位工作人员)

李蕴奇  剑川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单位工作人员)

车兴桥剑川县信访局局长(县人大代表)

李成松 剑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级主任科员(县政协委员)

和敬中云南展腾(剑川)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5.旁听人:黄呈凤、杨凤英、杨夏娟

6.记录人:张妙文、杨生繁(剑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三、各个方面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一)认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是2008年第一批廉租房建成入住和2011年第一批公租房建成入住以来制定的,至今未调整过,有必要进行调整,要积极稳妥推进租金调整工作。

(二)认为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调整工作,一是有利于缓解我县财政压力,及时回笼资金,确保我县住房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二是有利于促进我县住房保障工作有效供应、良性循环、持续运行、健康发展,根据市场租金及公共租赁住房住户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不同对象、不同地段、不同档次的租金标准,建立满足不同人群需求的住房保障体系,形成科学规范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促进我县住房保障工作良性、持续、健康发展。三是有利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机制。对于保障对象因家庭收入、资产情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市场租金的标准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有利于把公共租赁房腾退出来,让给真正需要保障的对象,同时有利于调控房地产市场,促进我县房地产事业平稳健康发展;四是租金标准没有一刀切,严格执行差别化的租金标准,保障对象如因灾返贫等确实不能支付的,可以再次向主管部门申请租金减免,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者有其屋的目标有着重大的意义。

(三)认为《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调整方案》紧紧依据《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剑政规〔20212号)文件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实施统一管理、分级定租。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建设成本为基础,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和市场租金水平分级核定。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70%等相关文件规定,在综合考虑保障性住房住户承受能力市场租金等因素的情况下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明显低于同区位住宅市场租赁价格,一致认为整体符合我县城镇公共租赁租赁情况。

(四)由于保障对象的收入情况、购买房产情况等其它情况在不断地变化,建议在今后工作中加强对保障对象进行动态审核和动态管理。

(五)建议加强物业管理,维修维护好公共租赁住房,提升服务品质,在今后工作中要制定和出台一些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规范物业的管理,为小区业主营造良好环境的同时减轻业主在物业管理方面承担的费用。

(六)在租金调整幅度方面,个别代表建议:特殊群体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58/月·平方米;县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群体):79/月·平方米;乡镇公租房租金标准3/月·平方米。个别代表认为特殊群体的租金调整幅度有点高。

四、决策发言人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一)认为《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调整方案》确定的租金标准符合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实际租赁情况,一是在调查时点剑川县住宅租赁价格(市场租金)为13/㎡·月,按照公租房政策规定,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70%,即,即不得高于9/㎡·月的上限,拟定为3/月·平方米的租金价格没有高于法定上限,而小于法定上限,符合规定;二是相对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一般租户群体拟定的5.5/月·平方米租金,其租金线的60%3.3/月·平方米,拟定的3/月·平方米的租金小于一般公租房租户租金的60%;相对于市场租金,特殊群体租金标准仅为市场租金标准的25%,一般群体县城公共租赁房租金标准在此次定租中最高,但仍然不到市场租金标准的42.3%,保障对象应该可以承受;三是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因灾返贫等确不能支付的,可以再申请租金减免,特殊情况下可以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有相应的救济渠道,可以进一步精准识别、精准保障;四是租金不是越低越好,要兼顾公平与效率,若租金过低,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管理不善而财政资金严重流失不利局面,形成不必要的公共财政负担,在建筑物生命周期内建设投资成本无法收回,造成负收益或无法弥补维护维修费用而影响正常使用的不良资产,不利于形成良性、健康、可持续、循环发展的住房保障机制;所以个别代表提出的特殊群体租金调整幅度有点高的建议不予以采纳,拟定方案可行。五是对个别代表提出本次租金标准过低的意见,认为考虑除了市场租金、建设成本及差别化群体因素以外,政府决策还要综合考虑社会稳定、普惠性原则、政策调整时机、资产融资与再生产等因素,目前也不予以采纳。

(二)对有代表提出“乡镇公租房租金标准3/月·平方米”的意见,予以考虑,将原拟定的“乡镇公租房租金标准(租住在各乡镇建在单位内部的承租群体)5/月·平方米”,调整为4/月·平方米。原因主要有:一是公租房租金原则上为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70%,但本次市场租金调查中没有覆盖所有乡镇的细分市场进行调查,依据不够充分,予以采纳;二是《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侧重点为县城,乡镇有一定的自主性,结合除金华镇以外的其他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县城有一定的差距,租金差别可以再拉大一点;三是考虑到乡镇公租房的保障对象与实际承租户,不能低于特殊群体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3/月·平方米,调整为4/月·平方米。

(三)对于有代表针对物业管理提出的建议,全部予以采纳,但本次以租金调整为主,我们已采取措施正在加以完善,在下步工作中,一是将按照中央、省、州相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出台一些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好物业服务工作;二是加强对物业企业服务收费与质量的监督检查,规范物业收费及服务管理工作;三是要加强对门禁系统的管理使用、强化巡逻机制,及时发现出入异常人员,依托门禁系统加大对空置、转租人员的查处力度。

(四)提升保障对象动态管理水平。以规范公租房管理为切口,抓住差别化租金、合同续签等环节,持续推进公租房动态管理,以小切口推动大民生,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针对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取证难、清退难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加强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查处力度。定期与不动产、社区等相关部门对接房产交易和自建住房等情况,及时清理不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建立定期复审长效机制。

(五)初步拟定从20231月起按新调整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五、听证会评议情况和听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一)采纳从20231月起按调整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二)认为《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调整方案》确定的租金标准符合我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情况,保障对象可以承受,方案可行。

拟对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调整为:

1.特殊群体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符合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属剑川县户籍的建档立卡户、城乡低保、分散供养户、贫困残疾人等特殊群体):3/月·平方米;

2.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租住在各乡镇建在单位内部的承租群体):4/月·平方米;

3.县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群体):5.5/月·平方米;

4.县城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不符合保障条件入住保障房的承租群体):13/月·平方米。

特此报告

附件1:《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调整方案(草案)》(听证修改稿)

附件2:关于《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调整方案(草案)》(听证稿)起草的说明

附件3: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

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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