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县级救灾物资管理,提升应急救灾保障能力,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前期调研起草,形成了《剑川县县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15日
欢迎公众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10月15日时前,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反馈县发展改革局办公室,并说明反馈人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
联系电话:0871-4521369(传真)
电子邮箱:jcjw452136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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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对全县救灾物资管理工作的支持!
剑川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9月28日
附件:
剑川县县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级救灾物资管理,提高救灾应急保障能力,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和《大理州州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救灾物资包括县本级财政资金购置物资、中央和省州级调拨县级使用救灾物资、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社会捐赠资金购置,专项用于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和安排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的各类物资。
县级救灾物资实行统一标志。县级救灾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的救灾物资技术标准执行。
第三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县级救灾物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共同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制定年度购置计划,提出年度购置计划预算。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时需应急追加县级救灾物资的,由县应急管理局提出应急购置计划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四条 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使用遵循定点储存、专项管理、先进先出、统一调配、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县级救灾物资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委托储备单位县国有粮食购销公司进行定点储存,并对救灾物资入库、保库、出库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县级救灾物资采购、储备、管理和运输等经费保障以及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储备单位具体负责县级救灾物资入库验收、出库调运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于每月5日前对储备物资进行盘点,确保物资账实相符、数量准确、性能良好,并将救灾物资管理和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
第二章 购置和储备管理
第五条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县政府审定的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和应急购置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购置县级救灾物资。
第六条 储备单位对县级救灾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账管理,专人负责。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为救灾储备物资购买全额年度综合财产保险。要建立健全县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包括建立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等。县级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
第七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确保物资储存安全。
第八条 储备单位应对新购置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并在验收工作完成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情况上报县发展改革局。储备单位要建立物资入库验收制度,做好物资的数量核对、外观检验和材料抽检。加强工作人员教育管理及学习培训,熟悉物资的性能指标,配备必要的检测工具并能够熟练使用。验收为不符合标准的物资,储备单位应拒绝入库,并将情况通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和县财政局。
第九条 救灾物资入库后由储备单位统一分类摆放,制作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物资储备要按照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合理利用库容,堆码要整齐、牢固,留有适当的墙距、垛距、顶距、灯距、底距等,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
第十条 储备单位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县发展改革局报告上年度储备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存情况总结,内容包括入库、出库、报废的物资种类、数量和时间等。县发展改革局每年2月10日前,将上年度县级救灾物资储备情况通报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
第三章 调运管理
第十一条 调运使用救灾物资时,坚持就近就便原则,先动用县级救灾物资,在县级救灾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要的情况下,由县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逐级审批后动用上级救灾物资(含代州、代省储备物资和非代储物资)。具体调拨流程如下:
(一)申请。申请使用县级救灾储备物资应根据受灾情况,由受灾乡镇或有关单位向县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转移安置人员或避灾人员数量,主要灾害损失情况;需申请使用县级救灾物资种类、数量等。
(二)审批。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申请,结合灾区需求评估,向县发展改革局下发《剑川县应急管理局调运救灾储备物资通知》,由县发展改革局通知县国有粮食购销公司组织救灾物资出库调运工作。
(三)调运物资。县储备单位凭《剑川县救灾储备物资调运出库通知单》调运救灾物资,使用单位领取时应进行清点、验收,并签字确认。调运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储备单位将调运接收情况及物资储备变动情况及时报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
(四)紧急情况处置。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按上述程序先电话报批,后补书面手续。救灾物资调运应迅速、准确。动用指令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严格按动用指令时限要求执行。动用指令无明确时限要求的,承储单位应在接到调运通知后2小时内组织救灾物资装运。
第十二条 运输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承运的救灾物资进行全面保价,并代垫运输费用,物资运达后,与使用单位进行结算。运送救灾物资时,应做到每台车辆成套运输物资,避免运至灾区的物资出现部件缺少或不配套等问题。运送物资数量较大的,储备单位应酌情安排专人负责押运。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对储备单位发来的救灾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及时向储备单位反馈,若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县发展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第十四条 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要建立完善与当地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应急物资快速调运联动机制。县发展改革局、储备单位要建立救灾物资快速调运保障机制,结合当地灾情特点制定救灾物资快速调运预案,并报上级发改部门备案。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调拨使用的上级救灾物资所有权归使用地本级人民政府,由使用地救灾物资主管部门管理。管理费用由使用地人民政府财政承担。
第十六条 发放救灾物资可采取集中发放和分散发放两种形式。采取集中发放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在灾区设置集中安置点,直接向受灾群众发放;对无能力领取救灾物资的老弱病残人员,经乡镇相关工作机构核实后,可以委托其亲属或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代领。采取分散发放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的指导下,按受灾需要救助人员的生活实际,将救灾物资直接发放到户。
第十七条 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发放救灾物资时须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将发放明细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予以公示,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
第十八条 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须对救灾物资使用者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要求使用者不能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
第十九条 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应当会同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回收、轮换处置和报废管理
第二十条 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县级救灾物资,轮换或报废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轮换或报废。
储备单位应根据储存年限及使用情况等,对拟申请轮换或报废的县级救灾物资进行统计,并及时将轮换或报废申请文件上报县发展改革局。由县发展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共同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轮换或报废手续。
对经批准轮换的物资,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制定物资更新计划,县发展改革局应及时完成县级救灾储备物资更新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救灾物资分为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品种由县应急管理局商县发展改革局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未使用或者可回收的回收类上级救灾物资,由县应急管理局与县发展改革局组织进行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作为本级救灾物资存储。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回收类上级救灾物资,由县应急管理局与县发展改革局组织进行排查清理。对非回收类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回收工作完成后,县应急管理局与县发展改革局应及时将救灾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情况以及储存地点和受益人(次)数报州应急管理局、州发改委。州减灾备灾中心对报废回收的救灾物资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超过使用年限或自然损坏的应按以下程序申请报废或轮换:
(一)对需报废的县级救灾物资须报经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废。
(二)县级需报废代州储备救灾物资的,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将报废的品种、数量和价值清单报州发改委,由州发改委商州应急管理局核实批准后作报废处理。需报废代省储备救灾物资的,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将报废品种、数量和价值清单报州发改委,由州发改委和州应急管理局向省级提出申请,待省核定批准后进行报废处理。
(三)经批准报废的救灾物资,要及时清理出库,做好销账记录和残值回收工作,处理报废县级救灾物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部上缴本级国库。
(四)县级救灾物资棉质类(如棉被、大衣、毛毯等)一般保管期限为三年,帐篷、折叠床类一般保管期限为五年。在保管期限到期前,由储备单位向县发展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上报轮换申请,在县发展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审核批准后进行轮换。轮换的到期救灾物资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其使用范围及用途。
第六章 资金及费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救灾储备物资购置费用根据年度购置计划由县级财政负担。
第二十五条 县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经费按不超过上年实际库存救灾物资金额的6%核定,库存量小经费不足20万元时以20万元/年的标准进行包干,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储备单位管理储存救灾物资所发生的仓库占用费、仓库维护费、物资保险费、物资维护保养费、物资补库费、人工费、物资短途装卸运输费、盘清库费、物资管理业务培训费、物资抽样检验费、消防安全设施设备配置费,以及救灾物资回收过程中产生的维修、清洗、消毒、整理及装卸运输等支出。
第二十六条 县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调运代省州储备物资、县级物资产生的装卸运输等费用,由县财政局会同本级物资储备行业部门,在物资运抵目的地后30日内进行结算。
第二十七条 本级采购、上级调拨、社会捐赠入县的各类救灾物资,产生运输、装卸、管理等费用从财政预算管理经费中进行列支。调往受灾乡镇产生运输、装卸等费用则由救灾物资使用乡镇自行负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县应急管理局与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开展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按规定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完成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接受各方监督。县应急管理局与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县级项目预算绩效自评工作,并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九条 县应急管理局与县发展改革局应加强对所储备县级救灾物资的管理监督工作,对县级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及时进行检查指导。储备单位应加强储备县级救灾物资的日常管理并自觉接受发改、应急管理、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未经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批准擅自动用县级救灾物资的,责令补齐擅自动用的救灾物资,视情况收回其他储备物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县级救灾物资被贪污、截留、私分或挪用,或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重大损毁和丢失的,由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发放救灾物资过程中存在贪污、截留、私分或挪用,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平均分配、显失公平等违纪违法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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