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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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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剑政规〔2026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依据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办法的主要措施

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内容为制定《办法》参照的有关法律法规、适用范围及应当遵循的原则;第四条至第五条明确了县人民政府开展保护管理工作应尽的义务;第六条至第八条明确了开展保护管理的工作机制及县政府部门应当承当的职能职责;第九条明确了保护规划制定应当履行的程序;第十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名城保护的范围及对象;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了保护范围内建设改造活动应当遵循的标准和程序;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责任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及保护管理禁止性行为;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三条明确了保护管理中鼓励开展的活动;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五条明确了违反保护管理规定行为的相应处罚。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三、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办法在起草制定过程中,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规定,已开展起草调研、论证评估、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研究等程序,并结合相关意见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 起草调研及审核情况。20254,剑川县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工作要求,由大理白族自治州地方立法研究院、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相关部门业务骨干组成起草工作小组,统筹推进《办法》的起草工作。于202631日完成起草工作。

(二)评估论证情况。20256月,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邀请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人员以及大理白族自治州地方立法研究院的专家学者共同参加,对《实施办法》的起草工作开展了论证评估,对其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进行论证,并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经全面论证评估,《办法》的制定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与国家、省、州宏观政策取向高度一致,符合《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符合为基层减负的工作要求,能够有效破解剑川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中的实际难题,规范保护管理工作,传承传统文化,推动文化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办法》拟采取的行政管理措施,预期正面效果显著,能够有效提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水平、规范保护管理工作、激发文化传承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虽然可能出现部分群众生产生活受短期影响、基层监管压力增大、资金缺口扩大等负面效果和消极影响,但均为短期、可控的问题,通过加强宣传引导、拓宽资金渠道、优化管理措施、强化基层保障等应对措施,能够有效化解,不会影响《办法》实施的整体成效。

)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办法起草完成后,剑川县于202632日至316日(10个工作日),通过剑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电子政务协同办公平台向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自然资源局24家县级部门及八个乡镇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并结合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合法性审查情况。2025729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云南展腾(剑川)律师事务所对《办法》进行了法律审查,审查中重点对办法中涉及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的依据、内容、权限、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是否存在排除或者强制公平竞争、是否增加管理对象的责任义务等情况进行了重点审查。202588,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专家论证情况,对《办法》修改完善后再次委托云南展腾(剑川)律师事务所对《办法》进行了法律审查,并结合法律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2025923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将修改完善的《办法》上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法规股再次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五)集体讨论决定情况。202648日,剑川县十八届人民政府召开第70次政府常务会议,会议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集体讨论研究,同意并要求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公布日期是202658日,施行日期是202668日,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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