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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521126/2020-00490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剑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598377525000
  • 发文字号: 剑政办发 〔2020〕 29号
  • 主题词: 乡村振兴 惠农贷
  • 体裁: 通知

剑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川县乡村振兴“惠农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剑川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27日
  • 来源: 剑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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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

《剑川县乡村振兴“惠农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二届县委常委会第133次会议和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0826日        

剑川县乡村振兴“惠农贷”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银发201911号)和剑川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0年工作要点,积极探索开展“金融支持乡村振兴试点村”建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建立完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市场体系、组织体系、产品体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需求,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乡镇、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乡村振兴“惠农贷”贷款(以下简称“惠农贷”)是指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总体规划部署,经推荐,贷款人针对符合要求的乡村振兴带头人(村三委、乡村医生等)、农村致富带头人等有融资需求的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辖区内各金融机构;所称借款人是指符合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的自然人。

第五条“惠农贷”实行“组织推荐、银行审批、额度提高、期限延长、信用放款、利率优惠、享受贴息、多方共管”的管理方式。

“组织推荐”指由当地村委会(社区)推荐,乡镇人民政府对借款人的家庭资产状况、偿债能力、项目实施条件及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向贷款人推荐申办“惠农贷”。

“银行审批”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和推荐部门的意见,自主审批、自主放贷。

“额度提高”指“惠农贷”额度为5万元至30万元。

“期限延长”指“惠农贷”期限最长为3年。

“信用放款”指“惠农贷”依据借款人信用状况、偿债能力,以信用方式发放,无需担保抵押。

“利率优惠”指“惠农贷”利率按一年期LPR利率加70个基点执行。

“享受贴息”指县人民政府对获得最低5万元“惠农贷”的借款人按年息3%给予1年贴息,超过5万元部份不享受贴息。正在享受政府贴息贷款的借款人在还清原有贷款之前不再享受“惠农贷”贴息。

“多方共管”是指“惠农贷”由村委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贷款人密切合作,共同做好贷前调查推荐、贷后跟踪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惠农贷”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惠农贷”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严禁借款人在多家金融机构办理“惠农贷”。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用途

第九条“惠农贷”的对象为辖区内的乡村振兴带头人(村三委、卫生室人员等)、农村致富带头人,且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借款人所在村委会(社区)推荐,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及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无不良行为和嗜好;

(四)拥有一定的资产,有合法、可靠且较为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债能力;

(五)借款人贷款期限+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惠农贷”用途主要为:产业发展及人居环境提升。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计息、还款及贴息方式

第十一条贷款额度:5-30万元(含)。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期限最长为3年。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按一年期LPR利率加70个基点执行。

第十四条贷款计息及还款方式:贷款以借贷双方约定采取按月(按季或按年)方式付息,贷款期限在1()以内的,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或不定期还款等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期以上的,以借贷双方约定实行分期还款(按月//半年)方式。

第十五条贴息方式为“先收后贴”,即贷款期限内由借款人先行支付应付利息,承贷银行每年向县农业农村局申报一次贴息,经县人民银行、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拨付县农业农村局,再由承贷银行将贴息部份返还借款人。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各金融机构应与推荐单位建立贷款联动机制,形成合力,加强“惠农贷”风险防控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县农业农村局应根据“惠农贷”贷款总额,不低于5%建立风险补偿金,专户管理,进一步缓释“惠农贷”信用风险。对贷款形成不良的,风险补偿金承担贷款损失金额的20%,承贷银行承担贷款损失金额的80%

第五章

第十八条借款人以虚假资料骗取“惠农贷”贷款的,一经发现,追回贴息,按承贷银行相关贷款就高收取利息,并收回贷款本金。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剑川县支行、县人民政府金融办、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剑川县乡村振兴“惠农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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