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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剑川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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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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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阶段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下发催告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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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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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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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咨询: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剑川分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4523279。 2.电话投诉: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大理州龙山行政办公区)办公室:0872-2316698。 3.纪检监察投诉:剑川县纪委监委驻剑川县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2-4526560。 4.电子邮箱咨询:jchb369@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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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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