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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剑川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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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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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水污染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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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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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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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咨询: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剑川分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4523279。 2.电话投诉: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大理州龙山行政办公区)办公室:0872-2316698。 3.纪检监察投诉:剑川县纪委监委驻剑川县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2-4526560。 4.电子邮箱咨询:jchb369@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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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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