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新) / 行政强制

责令污染单位排除妨碍、恢复环境原状

  •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7日
  • 来源: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剑川分局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编号:

1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剑川分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单位污染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非污染单位产生污染而代处置的;
2.改变需要进行代处置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处置范围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处置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待处置费用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违法实施环境保护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6.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发生贪污腐败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电话咨询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剑川分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4523279。

2.电话投诉: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大理龙山行政办公区)办公室:0872-2316698

3.纪检监察投诉:剑川县纪委监委驻剑川县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2-4526560。

4.电子邮箱咨询jchb369@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