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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剑川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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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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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单位污染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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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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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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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咨询: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剑川分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4523279。 2.电话投诉: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大理州龙山行政办公区)办公室:0872-2316698。 3.纪检监察投诉:剑川县纪委监委驻剑川县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2-4526560。 4.电子邮箱咨询:jchb369@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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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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