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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剑川县鼎锋牛业有限责任公司)大环(剑)罚字〔2023〕3号

  •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9日
  • 来源: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剑川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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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川县鼎锋牛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李庆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31MABWCDX58J

地址:剑川县马登镇东华村委会麻傈箐自然村

剑川县鼎锋牛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批先建”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剑川县马登镇东华村500头肉牛养殖项目在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该项目已取得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号:2209-532931-04-01-869033),项目估算总投资3800万。该项目分两期建设,第一期内容为道路、牛舍,以及干草棚、饲料加工房、干粪棚、青贮窖等附属工程的建设,总投资200万;第二期为购置引进500头肉牛及配套设施建设,总投资3600万元。该项目于20233月开始投入建设,并于20239完成厂区内道路、牛舍,以及干草棚、饲料加工房、干粪棚、青贮窖、隔离圈、消毒间、兽医室等第一期建设项目的建设,第二期建设项目还未投入建设。你公司于20235月委托云南煜墨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项目环评报告,目前已完成文本编制,还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的环评批复。

以上事实有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剑川分局执法人员20231115日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调取有关证据资料等为证。

你公司剑川县马登镇东华村500头肉牛养殖项目在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125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陈述和申辩书面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3125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环(剑)罚告字〔20233号)、2023125日《送达回证》(大环(剑)罚告送字〔20233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我局研究,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柒仟元(37,000元)的罚款。

三、责令改正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完善环境保护管理手续。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剑川分局(剑川县金华镇剑阳大街东双龙巷)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交款后应将缴款凭据(《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第一联)交回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剑川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国家金库大理白族自治州中心支库

户    名: 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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