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李XX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85年01月08日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务农 现住址剑川县甸南镇XXXXXXXXXXXX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2年3月25日在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手续情况下,李XX在华从山脚自家耕地内焚烧玉米桔杆。经由甸南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于2022年3月26日到失火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的结果为李XX在剑川具甸南镇印合村委会72林班32小班,地类耕地,此次失火过火面积为 121.14平方米,属防火期违法野外用火。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指认照片、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李XX给予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警告;
3、处以400元(肆佰元整)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富滇银行大理剑川支行(账号:XXXXXXXXXX)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剑川县人民政府或者大理州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剑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剑川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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