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高XX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XX年XX月X日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务农 现住址剑川县老君山镇XXXXXXXXXXXXXXXXX
经依法查明,你负责的剑川县老君山镇公益性公墓在建设过程中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对你本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指认照片及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2年9月30日前恢复原状;
2、处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林地12元/m²的罚款,即702m²×12元/m²=8424元(捌仟肆佰贰拾肆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富滇银行大理剑川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剑川县人民政府或者大理州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剑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剑川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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