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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31日
  • 来源:剑川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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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编号:532931 38002θ59θ4

当事人:和某星

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

5329θ3282946

机动车驾驶证号码:

5333251983122514XX

准驾车型:C1

联系方式:1187248007XX

车辆牌号:云EN9863

号牌种类:小型汽车

发证机关:云南省大理州

车辆类型:小型轿车

当事人于20224291046分,在通甸县(通甸——甸南公路)20公里5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代码1712A)。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扣留驾驶证

检验血液/尿样

请持本凭证在15日内到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剑川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剑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交通警察(盖章或签名):

2022429

当事人对本凭证记载内容无/有异议:无异议

当事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日期:2022429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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