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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川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31日
  • 来源:剑川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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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剑川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剑公(森)行罚决字〔20211

违法行为人XX,男,白族,出生日期:19XX0207日,文化程度:大学,身份证号码553293119930207XXXX现住址:大理州剑川县金华镇文华村委会金满城村XX号。

现查明20210301日,违法行为人徐某某、李某某在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和未征得羊岑乡中羊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在李某某、徐某某和李某某三人的帮助下,到羊岑乡中羊村后山中羊村二组集体林区依长箐内盗挖了3棵云南松活树,并雇请车辆,欲将三颗棵云南松活树拉回家中据为己有,拉运途中在中羊村路段被群众发现报案并查获。经鉴定,涉案的三棵树木树种为云南松活树,立木蓄积为:0.60m3物价认证为113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查获经过、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徐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收缴其持有的作案工具十字镐4把、绳子2根。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剑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所执行,期限:2021325日至2021330日。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公安局或剑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剑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壹份

公安机关(印)

2021325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徐某某(按捺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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