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编号:532931 380011θBθ9
当事人:杨某
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
5333θθ227439
机动车驾驶证号码:
53332519840607041X
准驾车型:C1
联系方式:139886631XX
车辆牌号:赣L66156
号牌种类:小型汽车
发证机关:云南省怒江州
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
当事人于2022年4月16日00时50分,在通甸县(通甸——甸南公路)8公里3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代码1712A)。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扣留驾驶证
检验血液/尿样
请持本凭证在15日内到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剑川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剑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交通警察(盖章或签名):
2022年4月16日
当事人对本凭证记载内容无/有异议:无异议
当事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日期:2022年4月16日
备注:当事人杨某未出示纸质版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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