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川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剑公(治)行罚决字〔2021〕2号
违法行为人 XX , X 岁,出生XX ,居民身份证XXXXX ,户籍地 X ,现住:X X ,工作单位:XXXX ,违法经历: 无
现查明2021年02月23日09时30分,剑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在对剑川县第一中学内部安全防范和保安服务管理检查工作中发现:大理新来物业公司派驻剑川县第一中学的保安服务人员2人,保安2人未取得保安员证进行上岗,大理新来物业公司从2020年10月在剑川县第一中学开展保安业务以来,大理新来物业公司未向剑川县公安局报备备案。2021年02月24日剑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受理行政案件进行查处。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以上事实有检查记录、检查照片、当事人笔录、证人证言、整改通知书等证据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大理新来物业公司,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警告处罚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当日立即执行,书面整改通知书于2021年02月23日下发给大理新来物业公司,七日内将书面整改结果上报公安机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公安局或剑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剑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及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共 / 份。
剑川县公安局
二0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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