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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城管立字[2021]第017号

  •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1日
  • 来源:剑川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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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0 ,当事人李某某先驾驶车牌号为云F54某某某的车辆在剑川县剑湖路运输渣土时未对车厢进行覆盖,造成渣土沿途抛洒,影响了城区的市容市貌,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得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笔录,查获经过,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证实。依照《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佰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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