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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登镇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0日
  • 来源:马登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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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有效支撑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助力推进乡村振兴、高原特色农业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云农机〔2021〕7号)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对“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9〕18号)要求,以满足广大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政策稳定实施、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稳重点、扩范围、优服务、强监管、提效能,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持续提升政策实施的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助力高原特色农业发展、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探索开展建设标准成熟的烘干机配套设施、水稻育秧成套设施装备、温室大棚骨架和标准化猪舍钢结构、智能养殖(含渔业)设备。提高水稻、玉米、马铃薯、等农作物种收环节所需机具和高原特色农业生产急需高端、复式、智能农机具的补贴额度;逐年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的补贴额度,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补贴机具种类为《云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附件1),包含15大类41个小类138个品目,所有品目在全县范围内实行敞开补贴。

按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机〔2021〕2号)要求开展温室大棚、耕整打塘机、辣椒除柄机等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工作,加快推广应用步伐。继续按《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农机〔2019〕8号)要求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工作,试点产品需符合《云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以下简称“补贴额一览表”)要求;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发布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具体操作办法后,按新的要求执行。

(二)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补贴额度详见补贴额一览表。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40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各村要加强宣传力度,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引导购机者自主议价。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

五、实施范围和资金使用

实施范围覆盖全12个行政村。补贴资金规模为当年中央政下达资金和上年度结转资金,上年结转资金继续在本年度使用。2021年省、州第一批下达我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40万元,第二批下达27万,上年度没有结转资金,本年实施规模合计为267万元,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农机〔2020〕3号)执行。

六、操作程序

全县实行“自主购机、先购后补、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方式,按照“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的原则进行。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自主购机

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者购买机具时,销售企业需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售后服务凭证等资料。发票上需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销售价格、整机编号、发动机编号等信息。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

(二)申请补贴

购机者自主向剑川县农业农村局购机办、马登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购机办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同一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总资金超出60万元的须报县年级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剑川县农业农村局购机办、马登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购机办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基本信息和购机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打印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按要求完善相关信息后存档。

(三)补贴机具核验

区分重点和非重点机具,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机具核验严格执行《剑川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流程的通知》(附件3。为了便于管理申请人在指标有效期内携带核实机具、发票和相关资料、申请人持惠农一折通到马登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购机办申请核实,对涉及牌证管理的机具到县农机管理站注册登记领取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并在县购机办申请核实。

核验时要进行购机者、机具、核人三合影,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并在补贴机具显著位置喷涂“年度补贴”标志或打上“年度补贴”钢印以区别年度和非补贴机具。马登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购机办、县农业农村局购机办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四)补贴兑付

县农业农村局购机办、马登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购机办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后,申请信息将通过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网和剑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实时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的查询、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县购机办于每月中旬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和《剑川县

3.2.1动力喷雾机

3.2.2喷杆喷雾机

3.2.3风送喷雾机

3.2.4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3.3.2果树修剪机

3.3.3枝条切碎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3果实收获机械

4.3.1果实捡拾机

4.3.2辣椒收获机

4.4蔬菜收获机械

4.4.1果类蔬菜收获机

4.5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5.1采茶机

4.6籽粒作物收获机械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复核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等有关材料,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到购机者“一卡通”或银行卡帐户中。

七、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马登人民政府成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领导小组作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严格落实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补贴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市场企业要及时、准确、完整把具体补贴机具相关信息(出产编号、发动机编号、经销商信息)录入到办理服务系统中,确保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村委会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探索补贴信息公开,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信息公开专栏名称,公开补贴相关政策、实施情况、投诉举报渠道、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要全面贯彻本方案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20年12月修订)》(云农机〔2021〕1号)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报告制度的要求,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其他要求

因当年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规模用完后还有农户申请补贴的,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精神,按照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的要求,即凡在当年补贴资金使用完后到下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完以前购买的机具(需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购机办备案的未补贴机具),均可申请下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补助(补贴机具产品需在下年补贴范围内,补贴标准以下年补贴标准为准)

马登人民政府纪委办监督电话

举报投诉电话:0872-4761000

附件:1.马登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

2.2021-2023年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3.剑川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流程(试行)

附件1

马登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

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为规范、有序、高效、安全地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切实加强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马登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长:赵学灵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李家寿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赵立华     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员:张显春     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赵彬彬     镇财政所所长

            赵石龙    镇纪委副书记

 江     镇农机站干事

谢胜昌    马登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张燕晓    后甸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李飞松     东华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李祖生    塔登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张育胜     文屏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李神飞   江南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佳才     玉龙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马惠喜     新民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杨金星     新华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杨会宝     黄花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李富生     太平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李茂福     甸所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由李家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农机购置补贴日常工作,研究制订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负责对农机经销商经营行为和补贴资金使用过程进行监督;负责做好农民购机的宣传、指导和服务工作。


附件2

云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5大类41个小类138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旋耕机

1.1.3深松机

1.1.4开沟机

1.1.5耕整机

1.1.6微耕机

1.2整地机械

1.2.1起垄机

1.2.2灭茬机

1.2.3筑埂机

1.2.4铺膜机

1.2.5联合整地机

1.2.6埋茬起浆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作物播种机

2.1.5免耕播种机

2.1.6水稻直播机

2.1.7精量播种机

2.1.8整地施肥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

2.3.3甘蔗种植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

2.4.2撒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4.6.1油菜籽收获机

4.7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7.1薯类收获机

4.7.2甘蔗收获机

4.7.3甘蔗割铺机

4.8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8.1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4.8.2打(压)捆机

4.8.3圆草捆包膜机

4.8.4青饲料收获机

4.9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9.1秸秆粉碎还田机

4.9.2高秆作物割晒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2清选机械

5.2.1重力清选机

5.2.2窝眼清选机

5.2.3复式清选机

5.3干燥机械

5.3.1谷物烘干机

5.3.2果蔬烘干机

5.3.3油菜籽烘干机

6. 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1.2组合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粉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水果清洗机

6.3.3水果打蜡机

6.3.4蔬菜清洗机

6.4茶叶加工机械

6.4.1茶叶杀青机

6.4.2茶叶揉捻机

6.4.3茶叶炒(烘)干机

6.4.4茶叶筛选机

6.4.5茶叶理条机

6.5剥壳(去皮)机械

6.5.1玉米剥皮机

6.5.2干坚果脱壳机

7.农用搬运机械

7.1装卸机械

7.1.1抓草机

8.排灌机械

8.1水泵

8.1.1离心泵

8.1.2潜水电泵

8.2喷灌机械设备

8.2.1喷灌机

8.2.2微灌设备

8.2.3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

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9.畜牧机械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铡草机

9.1.2青贮切碎机

9.1.3揉丝机

9.1.4压块机

9.1.5饲料(草)粉碎机

9.1.6饲料混合机

9.1.7颗粒饲料压制机

9.1.8饲料制备(搅拌)机

9.2饲养机械

9.2.1孵化机

9.2.2喂料机

9.2.3送料机

9.2.4清粪机

9.2.5粪污固液分离机

9.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9.3.1挤奶机

9.3.2贮奶(冷藏)罐

10.水产机械

10.1水产养殖机械

10.1.1增氧机

10.1.2投饲机(含投饲无人机)

10.1.3网箱养殖设备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残膜回收机

11.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3秸秆压块(粒、棒)机

11.1.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1.1.5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1.1.6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2.1挖掘机械

12.1.1挖坑机

12.2平地机械

12.2.1平地机

13.设施农业设备

13.1温室大棚设备

13.1.1电动卷帘机

13.1.2热风炉

13.2食用菌生产设备

13.2.1蒸汽灭菌设备

13.2.2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14.动力机械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

14.1.2手扶拖拉机

14.1.3履带式拖拉机

15.其他机械

15.1养蜂设备

15.1.1养蜂平台

15.2其他机械

15.2.1驱动耙

15.2.2热水加温系统

15.2.3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5.2.4旋耕播种机

15.2.5大米色选机

15.2.6甘蔗田间收集搬运机

15.2.7秸秆膨化机

15.2.8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5.2.9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含渔船用)

15.2.10沼气发电机组

15.2.11天然橡胶初加工专用机械

15.2.12有机肥加工设备

15.2.13茶叶输送机

15.2.14茶叶压扁机

15.2.15茶叶色选机

15.2.16根(块)茎作物收获机

15.2.17果园作业平台

15.2.18果园轨道运输机

15.2.19秸秆收集机

15.2.20脱蓬(脯)机

15.2.21水产养殖水质监控设备

附件3

剑川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流程(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根据农业部、财政部、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和大理州农机管理总站关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本流程所称核验,是指在我县辖区内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申请办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部门对其提供的补贴机具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查验。

第三条在本县范围内享受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产品,按照本流程核验。

第四条购机者申请农机购置补贴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及机具:

(一)购机者身份证明材料;

(二)所购机具及其正规购机发票;

(三)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和承诺书;

(四)县财政局认可的载有购机者银行账户信息的材料;

(五)实行牌证管理机具有关的牌证材料;

(六)当年补贴政策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购机者应按照农机核验部门的要求,将所购机具运至指定地点进行核验,对于不可移动机具由购机者与核验人员协商确定核验地点。

第五条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核验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永久铭牌”,具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资料核验。检查第四条要求的材料是否齐备;认定相关材料的合规性;确认购机者是否为本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所购机具是否与其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相适应等。

(二)产品核验。核验时,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县、乡农机部门应选取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同志担任核验人员,对于无法认定的问题提交当地购机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检验申请补贴机具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出厂编号及发票是否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信息一致。铭牌指的是在农机产品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标牌,需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生产企业上传的铭牌一致。

(三)喷涂标识。资料及机具核验合格后,核验人员应按当年实施方案要求在补贴产品上喷印补贴标识,并拍摄三合影照片。

(四)核验结果。核验完成后,核验人员应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写明核验情况和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日期。对核验未通过的,核验人员应当场向购机者发送核验未通过告知书,说明核验未通过原因。

第七条核验中发现产品补贴比例过高、虚开发票、提供不实申请资料、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规行为,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向上级农机部门报告。

第八条县级农机部门应及时将核验通过的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信息,在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和剑川县县人民政

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中反映有异议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第九条 县级农机部门应及时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购机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三合影图片、购机发票复印件、补贴资金兑付回执单等资料归档保存。

第十条县级农机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核验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各镇(乡)农机部门可参照本流程,结合本地实际,在确保补贴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研究制定本地核验流程。

第十二条本流程由剑川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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