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垃圾清运收费相关工作的
通 知
各村委会、各站所、相关单位:
为推动我乡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健康有序开展,进一步健全乡“三清洁”的长效机制,加大乡村垃圾集中清运力度,推动村庄保洁和垃圾清运市场化运营工作,促进乡村环境进一步改善,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收取垃圾清运处理费相关工作的通知》(剑三清洁办〔2016〕10号)精神,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明确垃圾清运处收费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全乡辖区内的行政村。
二、收费用途
垃圾清运处理费主要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的清运、收集、处理,环卫设施的建设、更新及村庄保洁。
三、收费主体及收费方式
各行政村是垃圾清运处理费的收费主体。各行政村辖区内的居民、经营户、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所在行政村村委会统一收取。
四、收费标准
根据《剑川县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对辖区内相关居民、经营户、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收费标准如下:
1.居民收费标准:3元/人·月(烈属、孤寡老人、五保户、特困户、残疾人凭政府相关部门发放的证件,予以免收垃圾清运处理费);
2.经营商铺收费标准:
(1)集镇区域商铺(包括红旗、剑兰公路沿线餐馆等):面积20㎡以下20元/间·月;面积20—50㎡的30元/间·月;超过50㎡的在30元/间·月的基础上每增加1㎡增加0.5元;
(2)农村商铺:10元/间·月;
(3)客栈(按实际房间数收费):3元/间·月;
3.企业收费标准:1000—20000元/家·年(按经营的产值、面积、用工数量等综合核定);
4.机关、事业单位收费标准:300—5000元/家·年(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数量综合核定)。
五、工作要求
1.各行政村要做好垃圾清运处理费的宣传、动员及收取工作,辖区内居民、经营户、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要积极主动交纳垃圾清运费到所在行政村。
2.各村按收费标准收取后统一进账到相关账户中,专项用于支付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保洁人员工资、环卫设施的建设、更新及村庄保洁等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羊岑乡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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