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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 发布机构: 剑川县教育体育局
  • 成文日期: 1701653080000
  • 体裁: 其他

关于《剑川县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及办学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 剑川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4日
  • 来源: 剑川县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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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安排部署,日前,县教育体育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云南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及办学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制定了《剑川县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及办学资金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办教育的发展,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全省民办教育不断发展壮大,满足了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但是我省部分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和短板:一是举办者非法侵占学校资产、非法牟利导致违法犯罪;二是举办者违规抵押学校教学设施,陷入被法院以物抵债的困境;三是存在拖欠教职工工资、乱收费、退费难、挪用办学资金等情况。这些问题短板导致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办学风险大,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原因是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办学资金缺乏依法有效监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及办学资金监管,根据省、州要求,我县参照省《云南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及办学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制定了我县《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725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会计制度、纳入年检应用等内容。第二章财务管理,规范民办学校的会计机构和人员、财务预算、财务会计报告、捐赠收入、学生奖助资金和发展基金、财务清算等内容。第三章举办者出资,明确学校举办者的出资义务和出资要求。第四章收退费管理。要求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建立退费制度,完善退费流程。第五章资产与负债管理,着重完善民办学校资产和负债管控制度。第六章资金监管,对民办学校实行监管账户制度、最低运转保障金制度和临时大额资金支出监管。第七章附则。

三、主要特点

(一)加强全流程管理。对举办者出资、财务预算、收退费、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资产和负债、财务清算等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中重要环节,进行了全方位全流程的明确,强调了各个环节具体实施的机构、人员、标准等。

(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党组织负责人参与重大财务决策和监督机制,建立完善年度预算制度、大额支出预算报备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负债管理制度、监管账户制度、最低运转保障金制度,规范收费、退费制度,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

(三)加强民办学校资金监管。是实行监管账户制度。学校与托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由托管银行对监管账户进行监管,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备。是实行最低运转保障金制度。民办高校监管账户内除财政资金以外,余额应当不低于当学年收取学费资金总额的15%。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最低运转保障金余额比例,按审批管理权限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得低于15%。民办学校最低运转保障金额度由学校依据收取学费资金总额测算,在收费结束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主管部门审定,并向监管银行报备。距下一收费节点不足3个月的,最低运转保障金余额可低于审定额度,保障至下一收费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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