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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 剑川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1日
  • 来源: 剑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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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能够依法从政府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参加社会保险,既是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保障公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必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

二、哪些人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各类型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包含:我县辖区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农村、城镇户籍均可参保。

三、如何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一)单位参保: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后,用人单位应依法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为职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的标准缴费后,应当为参保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记录缴费,并作为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二)灵活就业人员:女不满55周岁,男不满60周岁的人员,可持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资料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四、如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缴费标准

1.单位参保。缴费比例为24%,其中单位缴纳比例为16%、个人为8%,个人缴纳的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高于省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应缴费用;低于全省社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应缴费用。

2.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进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按照上年度省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下限为60%,上限为300%),选择按月、按季、按年缴费。

(二)缴费方式

1.单位参保缴费:一是通过税务机关委托开户银行以税库银行批扣方式代扣社保费(单位批扣);二是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申报缴纳社保费;三是到县税务局征收窗口申报缴纳社保费。

2.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完参保登记后,通过“云南电子税务”微信公众号(服务菜单“办税缴费-社保缴费”)自助缴费,也可到县税务局征收窗口缴纳当年度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一般为每年的8-12月份。

五、参保人员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在办理退休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达到退休年龄:(1)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从事个体、在企业管理、技术岗位的年满55周岁、在企业生产工勤岗位连续工作达5年的满50周岁;(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岗位工作,累计工作年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3)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由指定医院提供诊断证明书,经州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六、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就可以不缴费了吗?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只是最低年限要求。如果是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费用是法定义务,即使已经缴满15年也应继续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可结合自身条件和意愿选择,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七、如果缴费年限不足15年怎么办?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分为两种情况办理: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71日)前参保的、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满15年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当逐年延长缴费,直到缴满15年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申请延长缴费的人员,仍在单位工作的,可按单位继续参保缴费;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人员、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继续参保缴费。

八、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如何处理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省内最后参保地合并养老保险关系后,办理跨省转移接续。一是对于跨省转移的,可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或云南人社12333手机APP申请办理;二是前往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申请办理。

九、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需要认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享受养老金人员应依法取得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有效防止多领冒领社保基金现象发生,维护社保基金安全运行,退休人员应每半年进行一次资格认证。

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行为有:一是领取待遇人员已经死亡,但参保人家属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仍然领取待遇的;二是同一时间段内重复领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三是同一时间段内跨地区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对于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行为,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在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采取什么样的认证方式?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可登录“云南人社12333”“一部手机办事通”APP等人脸识别自助方式进行认证,或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助认证。

十一、违规领取养老金会有什么后果?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66条原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二、特别提示

(一)服刑期间不能参保缴费,如参保人服刑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携带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刑文书到剑川县社会保险局申报停保。若存在服刑期间参保缴费的,按相关政策做清退处理,清退金额为计入个人账户的金额(约为缴费金额的40%),参保缴费时段不作为缴费年限计算。

(二)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三)灵活就业人员服刑期间不能参保缴费,如参保人和家属隐瞒其服刑经历,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服刑期间的缴费只能做清退处理,清退金额为计入个人账户的金额(约为缴费金额的40%)。请参保人一定要如实申报,避免带来经济损失和造成失信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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