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和意义
为进一步完善全县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受灾群众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能力,切实保障民生需求,充分发挥保险“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的作用,重点结合受灾群众保障需求,主动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保险覆盖面、提升保险保障和服务水平,通过财政补贴和农户自缴保费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建立符合实际的政策性城乡居民住房保险制度,形成与政府救灾救济互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总体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推动、政府资金支持、商业保险运作、居民参与得利”的原则,建立居民房屋自然灾害综合保险工作长效机制,不断完善城乡灾后保障体系,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努力为全县城乡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安全保障。
三、政策支持
《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探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2012〕234号)。
四、主要保障内容
(一)可保财产房屋范围
1、全县范围内常住居民房屋(含正房、耳房、厨房、非简易牲畜圈舍)均可纳入参保范围。
2、有不同坐落地址的多处房屋财产的,应按坐落地址分别投保。
(二)不可保财产范围
1、简易搭建的柴房、厕所,无人居住和临时搭建的简易房屋;
2、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
3、违章建筑、危险建筑;
4、非自用居住的营业性房屋或对外出租的商业性营业性建筑。
(三)保险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外界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上述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房屋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房屋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1、采用政策性基础保障+商业补充模式运行。
2、政策性基础保障按每户1.60万元进行承保,每户保险费10元(其中:县政府每户补贴6元,群众每户自缴4元)。
3、参保户可根据自身财产实际和保险保障需求,在投保政策性基础保障方案的前提下,可再自行选择商业补充保险并按相应标准缴纳保险费。每份商业补充保险保障金额2.8万元,每份保费20元,保险金额在政策性保险保障基础上按份累加,每户累计投保最高不超过10份,商业补充保险保费由参保户自筹承担,以提高财产风险保障水平。
五、哪些灾害和事故可申请保险理赔
参保房屋因火灾、爆炸、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外界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造成的损失,以及因上述原因为抢救保险房屋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房屋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均可申请进行理赔。
六、出险报案
各类灾害事故发生后,受灾户应及时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或人保财险剑川支公司报案,报案电话:中国人保统一服务报案电话95518,人保财险剑川支公司0872-4744326;剑川县应急管理局0872-4521086;剑川县消防救援大队0872-4525119。
七、损失认定及赔偿标准
1、损失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l85-1998)中的《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执行,房屋保险损失赔偿仅负责对房屋建筑本身的直接财产损失,不含室内财产及人员伤亡。
2、全部损失。受灾房屋整体结构受损,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墙基、墙体严重损毁,无法修复的;房屋部分损毁,但经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认定为不能居住或应当整体拆除另行重建等,认定为全部损失。全部损失的按保险金额进行全额赔付。
3、部分损失。按照损失部位及程度,经住建、消防认定,或在地方政府部门、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共同协商一致下,在参保房屋保险金额内按损失比例计算赔付。
八、争议解决
房屋因灾受损,未得到保险公司受理、查勘、定损、赔付的,或者对处理结果有争议的,可拨打中国人保统一服务电话95518投诉或向县、乡镇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投诉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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