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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 剑川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7日
  • 来源: 剑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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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剑政规〔2021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印发,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依据

办法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的通知》(云建保〔2014317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建保〔2015665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修订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办法(方案)的通知》(云建保〔2017348号)等规章文件制定。

二、规定的主要措施

办法共有八章三十八条。第一章总则,对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监管主体等进行了明确。第二章准入条件,对准入群体进行了明确,对准入条件要求进一步作了细化,对各类群体申请条件作了明确,对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做了明确。第三章申请与审批,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的材料及各部门审批权限和时限等作了明确。同时,为提高申请与审批工作效率、简化程序,由原来的三审三公示改为一审(县级相关部门联审)一公示(在申请对象工作、居住所在地同时公示)。第四章分配与轮候,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如何分配及轮候有关要求作了明确。同时,对乡镇人民政府、教育体育、卫生健康等单位部门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作了明确。第五章使用与退出,对分配后的公共租赁住房在使用、退出和日常管理上作了明确。第六章监督管理,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作了要求。第七章法律责任,对相关法律责任和处理方式进一步作了明确。第八章附则,办法施行的时间及有效期作了明确。

三、文件制定程序

办法在起草制定过程中,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第212号令)规定,已开展起草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研究等程序,并结合相关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起草调研及审核情况。2021年初,剑川县结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实际,在充分调研和学习借鉴周边县市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各级政策文件精神,启动了办法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领导班子、经办机构有关人员多次就相关问题进行专题讨论,并征求县政府办(法规股)、县司法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对用语、条文内容等进行了修改完善,于2021316日完成起草工作。

(二)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办法起草完成后,剑川县于2021331日至415日(共计11个工作日)在剑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结合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后,组织住建、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县级部门进行了专题审查,并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其法律顾问单位云南展腾(剑川)律师事务所对相关条文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过数轮修改,形成了办法(听证会稿)。

(三)专家论证(听证会)情况。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和《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剑川县于2021924日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举行《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向社会广泛邀请听证代表及旁听人。于2021929日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举行《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对确定的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代表和听证旁听人名单进行公告。20211022日,召开听证会,听证参会代表33名,实到26名,征求到意见和建议共17条(其中:意见11条,建议6条)。会后,结合工作实际对参会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作了充分论证。11条意见中采纳7条,另外3条已包含在办法中,剩余1条提出减少提供的证明材料,不予以采纳,原因是该证明材料不属于证明材料清理范围,需要联审联批的事项,不需要个人提供证明;6条建议全部采纳。随后,结合听证会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对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四)合法性审查情况。2021923日,剑川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云南展腾(剑川)律师事务所对办法进行了审查,并结合(展剑律〔2021〕意字第001号)法律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20211030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将修改完善的办法上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再次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五)集体讨论决定情况。2021116日,剑川县十七届人民政府召开第70次政府常务会议,会议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集体讨论研究,同意并要求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公布日期是20211116日,施行日期是20211216日,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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