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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 剑川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30日
  • 来源: 省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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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探索建立我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精神,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5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加深社会各界对《实施意见》的理解与认识,现就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断加大对“三农”工作的投入力度,省级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积极支持做好“三农”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我省高原特色农业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成效显著。但是,随着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逐步深入,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实现云南高原特色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步伐不断加快,涉农资金投入不足分散交叉问题日益突显,并且受现行管理体制制约,我省仍存在涉农资金多部门投入、多部门管理等情况,,特别是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资金分散管理不同程度存在,影响财政资金效益的发挥。2017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从中央层面对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省人民政府针对我省涉农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文件要求,结合财税体制改革具体要求,提出了我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思路、原则与工作目标,从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以及涉农资金管理体制机制等三个方面分类提出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工作措施,同时提出明确和要求。通过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相关工作的实施,必将进一步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为我省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保障与支撑。

二、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应坚持哪些的原则

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应坚持以下四条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以当前涉农资金多头管理、交叉重复、使用分散、效益不高等问题,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有序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不断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

二是坚持简政放权。深入推进我省涉农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下放涉农项目审批权限,赋予各地必要的统筹涉农资金自主权,强化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涉农资金主体地位,为县级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创造条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有序有效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三是坚持统筹协调。将落实中央要求和突出云南实际有机结合,坚持各方协作,上下联动,促进省级政策指导和各地自主统筹的有机结合。进一步明晰涉农部门职责关系,合理划分农业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以“大专项”为抓手,有序推进行业内和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四是坚持分类施策。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和基建投资(即预算内投资,下同)管理的职责分工,在省、州(市)、县(市、区)等层级分类有序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对行业内涉农资金在预算编制环节进行源头整合,行业间涉农资金主要在预算执行环节进行统筹,加强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与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的有机衔接。

三、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有哪些的目标

2018年,实现农业发展领域行业内涉农专项转移支付的统筹整合;2019年,基本实现农业发展领域行业间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的分类统筹整合;2020年,构建形成农业发展领域权责匹配、相互协调、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涉农资金(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并根据农业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以及转移支付制度改革,适时调整完善。

四、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有哪些的具体措施

主要从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以及涉农资金管理体制机制三个方面进行设计。

第一,推进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主要包括以下政策:

一是归并设置涉农资金专项。按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两大类,进一步完善省级涉农资金管理体系。对行业内交叉重复的省级涉农资金予以清理整合,原则上一个部门设置一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发〔2017〕54号文件具体表述中央层面构建涉农资金管理体系。根据我省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近年省级持续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基本实现综合部门不超过5个专项,其他部门不超过1-3个专项,同一领域原则上只设置1个专项。同时考虑,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以及阶段性工作结束,涉农资金专项的设置、支持方向相应作出调整。因此,为保持制度的长期性和稳定性,省级在拟定《实施意见》中时仅原则性表述省级涉农资金专项设置,未详细列明大专项清单,由省级行业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在制定部门实施方案时再予明确。

二是推动存量资金整合。推进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既要做好涉农专项的减法,又要防止涉农专项的变相增加。省级《实施意见》中提出“对相关部门承担的涉农新工作、新任务,一般不再单独新增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优先通过调整存量资金结构解决。”“相关部门不得在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及工作会议中对设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事项作出规定。不得对涉农预算支出占财政收入或财政支出等比重及增长幅度作出要求或纳入考核范围”等内容。

三是合理设定任务清单。参照中央涉农资金管理模式,省级涉农资金在建立大专项的基础上,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省级行业部门根据各项涉农资金应当保障的政策内容设立任务清单,明确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区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实施差别化管理,给予各地不同的整合权限,允许各地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当地“三农”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同一大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

四是同步下达资金与任务清单。统筹考虑任务清单中各项任务的性质,不断完善资金分配指标体系,加强资金分配与任务清单的衔接匹配,确保资金投入与任务相统一。省级有关部门在研究涉农资金分配意见时,应同步细化任务清单,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和任务完成计划,实行涉农资金与任务清单集中同步下达。

五是建立与整合相适应的绩效评价制度。进一步调整完善涉农资金绩效评价制度,逐步由单项任务绩效考核向行业综合绩效考核转变。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州(市)、县(市、区)项目实施和涉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结果挂钩。省财政厅视情况每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选取部分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总体评价,评价结果与下年度该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挂钩。

第二,推进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主要包括以下政策:

一是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摸清涉农资金底数,根据财政收支形势等情况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政府投资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涉农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因地制宜搭建各类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平台,科学编制有关专项规划,以规划引领涉农资金统筹使用和集中投入,逐步实现平台规划统一布局、项目分片分步实施、资金分年分级落实。

二是加强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统筹使用。在预算编制环节,加大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统筹协调力度。在预算分配环节,要及时建立会商机制,统一建设标准,完善支持方式,加强指导服务。在预算执行环节,各地可在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将各级财政安排的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纳入同一资金池,统一设计方案、统一资金拨付、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考核验收,具体开展涉农资金整合工作。

三是促进功能互补、用途衔接的涉农资金集中投入。省级相关行业部门进一步推动审批权下放,赋予各地必要的统筹涉农资金的自主权。支持各地以改革任务、优势区域、重点项目等为切入点,统筹安排各类功能互补、用途衔接的涉农资金。

四是充分发挥县级整合主体地位。县级根据中央、省、州(市)下达的资金和任务清单,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和任务目标,区分轻重缓急,发挥一线优势,精心筛选项目,合理编制好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任务完成计划,组织实施项目。

第三,改革完善涉农资金管理体制机制。主要包括以下政策:

一是加强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继续对涉农资金管理制度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做到每一项涉农资金对应一个资金管理办法。省级相关部门在出台或修订相关资金管理制度时,要充分考虑中央和省级关于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新要求,为各地开展整合工作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干预县级依法依规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

二是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加强政策指导,进一步下放涉农项目审批权限,赋予各地相机施策和统筹资金的自主权。强化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涉农资金的责任,不断提高项目决策的自主性和灵活度。

三是充实涉农资金项目库。依据国家“三农”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划,强化规划的权威性和约束力,科学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加强各类涉农项目储备。对项目库内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加强部门间、年度间项目库的衔接,归并重复设置的涉农项目。

四是改革资金分配方式。省级涉农资金主要采取切块方式下达,省级有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中央和省级涉农资金分配意见,由省财政厅分批次下达资金。应急救灾资金,可根据灾情发生情况及时下达。

五是加强涉农资金监管。省级有关部门及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涉农资金的监管,形成权责明确、有效制衡、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防止借统筹整合名义挪用涉农资金。

六是加大信息公开公示力度。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健全公告公示制度。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资金规模、扶持范围、分配结果等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新模式,推动县级建立统一的涉农资金信息公开网络平台。

五、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有哪些的保障措施

为确保中央和省政府关于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要求得到贯彻落实,提出了四项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部门协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以资金、规划和任务清单管理为抓手,指导和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行业部门要科学设置、细化分解任务清单,做好任务落实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二是鼓励探索创新。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多层级、多形式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突破现有管理制度规定的,应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或申请授权。贫困县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在试点期内,继续按有关规定实施。

三是加强舆论宣传。认真总结和推广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信息报送和政策宣传,注重宣传的引导性和时效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新局面。

四是细化分解落实任务。省级行业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部门贯彻落实方案,各州(市)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方案,报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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