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索引号: 000000000/2019-null12251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剑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488124800000
  • 体裁:

解读《云南省公共照明和旅游景观亮化工程实施方案》

  • 剑川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27日
  • 来源: 省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2017年1月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公共照明和旅游景观亮化工程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17〕2号,以下简称《方案》)。为便于社会各界了解《方案》,确保《方案》落到实处,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亮化工程不仅是提升城市旅游品质的工程,更是体现城市综合效益的公共性、公益性和基础性工程。为充分利用弃水电量美化城乡环境,进一步加强我省公共照明和旅游景观亮化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推进我省亮化工程全面实施,提升我省旅游形象和城乡人居环境,加快推进具有云南特色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在借鉴省外经验和做法、结合我省水电资源优势的基础上,制定印发了《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基本思路
《方案》的基本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我省公共照明和旅游景观亮化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按照电力市场化改革要求,充分发挥我省水电资源优势,推进我省亮化工程全面实施,提升我省旅游形象和城乡人居环境,加快推进具有云南特色的新型城镇化建设。
(二)关于实施范围与实施对象
《方案》实施范围为全省公共照明和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公路、列入云南省旅游产业转型升级三年(2016—2018年)行动计划全域旅游创建名录的60个旅游强县和60个旅游名镇、云南省25个对外开放口岸。实施对象为实施范围内的道路公共照明、旅游景观、地标性建筑、高层楼宇、重点商业街区及其临街橱窗。
(三)关于责任主体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作为亮化工程的责任主体,由其确定行政区域内公共照明和旅游景观亮化工程实施的主管责任单位,统一负责公共照明和旅游景观亮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
(四)关于工作任务时间要求
2017年3月底前,由省直有关部门制定公共照明和旅游景观亮化工程总体规划及建设规范和要求,指导各地高水平做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2017年1月底前,各州、市、县、区结合当地历史文化底蕴,民族特色,加快制定和完善当地亮化工程专项规划和技术标准,确定不少于3个公益性亮化景观示范区域进行集中打造。2017年6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经验,扩大亮化工程范围。
(五)关于配套政策
《方案》实施范围内的公共性、公益性亮化工程用电由云南电网公司纳入弃水电量采购范围,输配电价按国家批复标准执行,结算电价不超过每千瓦时0.4元;实施范围内的旅游企业生产经营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用户与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或由当地供电企业打捆用电电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降低用电成本;实施范围内承担公共性、公益性亮化功能的有关企业亮化工程用电,由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六)关于组织实施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旅游发展委、省交通运输厅配合,从省级层面提出公共照明和旅游景观亮化工程总体规划指导意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研究提出我省楼宇亮化专项规划指导意见;由省商务厅牵头,研究提出我省商业街区临街橱窗亮化专项规划指导意见;由省物价局牵头,省能源局、云南电网公司配合,落实我省公共照明和旅游景观亮化工程电价政策;由云南电网公司牵头,省能源局配合,完善城乡供电基础设施,提出我省确保亮化工程实施及用电安全运行的措施,逐步实现我省公共照明和旅游景观亮化工程用电分表计量。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