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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剑川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电子烟零售许可办理距离标准和测量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 剑川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7日
  • 来源: 云南省剑川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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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烟叶收购站、专卖监督管理所,机关各股(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局、省局、州局电子烟工作要求,持续推进剑川县辖区内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剑川县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电子烟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云南省剑川县烟草专卖局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电子烟零售许可办理距离标准和测量标准的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剑川县烟草专卖局      

2022526日       


云南省剑川县烟草专卖局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电子烟零售许可办理

距离标准和测量标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局、省局、州局电子烟工作要求,持续推进剑川县辖区内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剑川县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电子烟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子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同时依《关于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操作手册有关要求说明》、《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第十四条第十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剑川县辖区内地理交通、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及其他实际情况,制定《云南省剑川县烟草专卖局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电子烟零售许可办理距离标准和测量标准的意见》,对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电子烟零售点距离标准和测量标准规定如下:

一、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电子烟零售点距离标准

电子烟经营主体的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通勤出入口200米(含)范围内的,属于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二、根据《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中第八条规定新设的电子烟零售点,相邻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300

三、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电子烟零售点设置的距离测量标准

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与所称“距离”是指新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物之间按“边对边”原则测量的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参照物指周边最近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通勤出入口。

具体场所测量示意图如下:

1)“边对边”测量店面端点标准如下:

店面测量端点位置:“边对边”两边的端点位于店面开口门面的墙体外围。

     店面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同一面测量端点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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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与中小学校、幼儿园背靠背测量端点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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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无障碍的,以最靠近两边之间的最短距离进行计算。

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在同一侧的“边对边”测量示意图。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通勤出入口)之间。

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形成转角的,分别计算沿街店面的两边距离再相加的“边对边”测量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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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有道路隔离情形的:

主干道上有禁止行人行走的隔离带的(包括禁止通行的双黄线、单黄线等交通标志),从隔离带最近开口处过斑马线垂直距离的“边对边”测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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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隔离带(包括无任何禁止通行交通标志的路段或有可通行的单虚线)和斑马线情形的两个零售点之间按照“边对边”斜线距离为测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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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内部测量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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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间距=a+b+c

新申请零售点在集贸市场向外开店的,测量时按照市场外对待;店面内外相通的,测量时市场内外的学校出入口都算做该零售点的测量参照物,并计入市场内零售户总量;向市场内开店的,按照市场内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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