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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剑川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剑政规 〔2022〕 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司行社):

《剑川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729       

(此件公开发布)

剑川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云政办规〔20197号)、《大理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大政规〔2020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剑川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主动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履行消防安全义务,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的原则,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纳入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管理。

第四条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居民、个人是本单位或经营、住宅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经营者、使用者、户主是本单位或经营、住宅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与所属部门、派出机构、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奖惩办法等内容。

第六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督导、考评、约谈、问责机制,定期对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构、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所属站(所)、村(居)委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以及完成年度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国家和省、州消防安全责任制,以及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各项消防工作保障措施;

(二)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火灾规律、特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治理和行业部门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能源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督促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新能源发展规划、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粮食和物资储备机构负责督促县国有粮食购销公司做好粮食和物资储备库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及处置工作。

(二)工业信息和科技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通信管理机构负责电信和互联网等信息通信行业应急体系和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及管理,监督通信运营单位落实消防工作职责,保障消防通信畅通;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等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教育活动统筹安排。负责权属范围内的体育场馆等公共体育设施以及主(承)办的大型体育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将学校等教学场所的消防设施建设和学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确保校园消防安全。

(四)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消防救援机构移交的应处治安拘留的消防违法行为,立案侦办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组织公安派出所按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消防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通行、停靠保障和消防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

(五)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根据国家规定,将消防规划纳入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在城乡建设用地上合理布局消防供水、消防队(站)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在房地产项目规划许可前的评审时,将电动车和新能源车辆的停放和充电车位纳入规划管理。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村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八)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同步实施,统筹推动乡村消防安全治理。

(九)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行业消防安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星级饭店、A 级景区和旅行社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会同自然资源、水务、林草、气象等部门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电气产品、消防产品、电动自行车等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电气产品、消防产品、电动自行车等质量违法行为;督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等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工作职责。

(十二)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十三)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四)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中的消防安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宗教人士年度培训内容。

(十五)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十六)财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将消防业务经费、应急救援经费、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工资、日常消防装备经费等消防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根据需要拨付消防专项配套资金,并对消防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十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

(十八)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森林、草原的防火工作;指导督促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其他林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九)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治理,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二十)退役军人事务、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依规履行消防职责。

(二十一)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部门和单位依法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消防安全需求;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部门和单位依法按照职责分工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二十二)水务部门负责将农村的人畜饮水工程与消防工程相结合,并同步建设,确保农村消防用水。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除履行国家和省、州消防安全责任制,以及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落实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辖区内消防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消防工作部署要求,制定辖区消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消防安全重大事项、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每半年分析评估辖区内消防安全形势,向县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消防工作情况。

(二)建立健全“一委一办三员”工作组织,负责领导、协调、落实辖区消防工作,实施常态化消防安全管理。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由乡镇主要领导任主任、各部门负责人和村委会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乡镇的消防工作;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1名乡镇副职任办公室主任,明确12名消防助理员专门负责日常工作;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明确1名消防管理员,村民小组至少明确1名消防协管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三)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网格内的单位、场所实施消防安全动态管理,特别是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镇、街)、文物建筑、传统村落、易地扶贫安置点、民宿(农家乐)、重要建筑、集贸市场、沿街门店、出租房、“九小”场所、“三合一”场所、老旧房屋,以及人员密集、易燃易爆、火灾高风险等场所和电动自行车领域应实施重点监管。

(四)负责本辖区消防专项规划编制修编工作。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在规划编制中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在项目建设中同步开展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五)安排必要的消防经费支出。争取必要的消防工作经费,保障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车辆购置和维护、政府专职队伍运行、消防宣传、微型消防站建设、装备器材维护购置更新等消防事项的正常运作,促进消防事业长久发展。

(六)在农忙时节、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时段,加大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和宣传教育频次;划定烟花爆竹燃放区,制定农业烧荒烧地、野外用火等禁令措施,提倡移风易俗,改变不良的用火习惯,引导群众安全用火,严防失火引发火灾事故。

(七)依法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事业法人属性,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人员可采用“事业编制+合同用工”方式进行招录和管理;按标准建设办公场地、配齐消防车辆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按照规定保障人员工资待遇和队伍日常运行经费;建立专职消防队伍的日常管理、业务训练、培训演练、业务考核、24小时值班备勤等制度;承担辖区火灾扑救、抢险救援、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等工作任务,接受消防救援部门业务指导和指挥调度。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消防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组建消防宣传队伍,建设消防宣传室(栏)等设施,将消防安全宣传纳入乡村广播、村干部培训等工作,着力提升民众消防安全素质。

(九)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十)合理划分消防安全管理网格,每个网格确定至少1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2名协管员,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应急演练。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落实国家和省、州消防安全责任制,以及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规定,并应当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组织建立村(居)民防火公约;

(二)对本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居民楼院和相关单位、场所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落实文物安全管理责任;

(三)组织村(居)民、志愿者等协助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及时予以劝阻,协助乡镇及公安派出所依法予以处置;

(四)组织村(居)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消防安全群防群治;

(五)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对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逃生预案,每年动员业主、物业使用人参加消防演练; 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电动车的停放和充电开展检查,指导物业管理单位合理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点和按照具备国家标准的充电装置,及时消除隐患。

(七)推进微型消防站实体化运作,督促落实人员配备、站房器材等硬件设施,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值守联动、管理训练等规章制度,开展火灾初期自救、互救;

(八)利用社区活动室和道路交叉口、村口、人员密集场所等人流量集中区域设立消防公益宣传牌、栏,放置、张贴消防安全宣传资料,利用广播系统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提示;

(九)对所在区域内的独居老人、留守儿童、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人员登记造册,加大消防安全方面的帮扶和宣传力度;

(十)发生火灾时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期火灾,协助消防救援机构维护火场秩序,配合做好火灾善后事宜,并组织开展灾后自救;

(十一)完成乡镇人民政府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及全员“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培训;加强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消防队伍联勤联动机制;

(三)保证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检测、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排查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四)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救援场地应在醒目位置采取划线、喷字、设置警示牌、引导提示标识牌等措施,引导车辆规范停放,禁止停放车辆、摆设摊点、堆放杂物,应在公共区域、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处设置图文标志标识,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消防疏散逃生路线、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确保“生命通道”畅通;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开展1次巡查;医院、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寄宿制的学校还应当每日夜间组织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3次;

(六)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实行“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制度,通过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石油石化、轻工化工、物流运输、装饰装修、餐饮服务、民宿客栈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个体经营户应参照单位职责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个人应自觉爱护公共消防设施,做好居住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履行火灾报警、火灾扑救义务,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培训、考核、监督”工作制度,消防安全管理人须经培训考核合格;

(二)定期分析评估本单位消防安全形势,在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至少每半年向社会公开作出1次消防安全承诺,并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备;

(三)落实消防设施月维保、年度检测要求,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需骋请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维保、检测;

(四)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文物建筑、传统村落(以下简称“四名一文一传”)应开展消防安全精准化管理,落实以下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一)“四名一文一传”单位场所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和省、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及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规范人员管理、电动自行车停放、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行为准则,有效控制火灾致灾因素,全面构建“以人为本、齐抓共治”的常态化管理模式;

(三)整合规范建筑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等建筑防火元素,以单体和区域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构建尊重历史、尊重现实、节约高效的技防管理模式;

(四)强化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城市监控、“智慧消防”等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建设,提高抗御火灾能力;

(五)搭建消防救援站、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四级灭火救援力量平台,全面构建联勤联动、打早灭小的工作格局;

(六)合理划定禁火区、电动车集中停放区等区域,设置禁烟、禁火消防安全标志;

(七)督促生产经营者和住户按照规定使用电器、燃气设备并落实防火隔离、距离控制等火灾防控要求,不得设置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放场所;

(八)禁止或限制吸烟、使用明火等行为,因宗教、民俗活动确需焚香、烧纸、点烛、点灯等活动的,应当现场专人看护,落实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九)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应符合“四名一文一传”保护要求和消防安全规定;

(十)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农家乐和民宿经营管理者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制定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按照有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三)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

(四)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劝阻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消防救援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落实农家乐和民宿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提高有关场所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五条其他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技术要求,按国家和省州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将本行业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其评先评优、评级评星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的,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成立由消防救援、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视情邀请工会、行业协会等组织,以及供水、供电、通信等企业参加。

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和善后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对消防工作职责不落实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约谈:

(一)年度消防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二)对消防工作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力量建设等消防工作任务推进缓慢、落实不力的;

(三)本地、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形势严峻、问题突出的;

(四)其他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十八条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职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对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予以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或连续两年消防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要求督促完成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的;

(三)依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一年内被约谈两次的;

(四)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十九条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依规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一)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火灾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发生火灾事故以后,经查实已经全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

(三)发生火灾事故以后,经查实已经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

(四)其他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所称“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是指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并承诺本场所不存在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或已经落实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228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8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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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川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