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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剑川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剑政规 〔2020〕 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司行社):

《剑川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剑川县人民政府        

202086日        

剑川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通〔201929号)文件精神,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覆盖的原则。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获得参保缴费补助,享受养老待遇,实现应保尽保;

(二)坚持稳步推进、规范有序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规范征地程序和审核报批,规范资金管理和经办流程,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完成;

(三)坚持公平公正、阳光操作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等工作,确保公开透明。参保缴费补助要体现公平,保证被征地农民应得利益不受损害;

(四)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考虑不同时期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的具体情况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及筹资水平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引导被征地农民对养老保障的预期和选择,严格落实“先保后征”,确保资金可持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剑川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00981日后被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或县人民政府实施的民生公益项目征地行为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不含在校就读学生)。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纳入本办法保障范围: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

(二)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政府已组织移民安置或正在享受现金补助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被征地农民(移民);

(四)征地时户籍已迁出被征地村民小组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纳入参保缴费补助范围的。

第五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在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方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参保缴费补助,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一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参保缴费补助每人每年1000元,并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动适时调整。参保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补助办法:

(一)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未按照《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云政发〔2008226号)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未年满60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计入个人账户;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计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按照相关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将其已缴纳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享受的政府补贴视为个人账户累积资金。若其已享受的政府补贴低于本办法规定的15年参保缴费补助总额,差额部分应予以补足。以个人账户累积资金为基数,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新的待遇标准,若新待遇标准高于原待遇标准,按照新标准享受待遇;若新待遇标准低于原待遇标准,按照原标准享受待遇,差额部分由专项资金予以一次性补足。核定后的个人账户累积资金,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中已年满60周岁的,应扣除已领取的待遇总额。

第八条  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补助办法: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本办法规定的参保缴费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其中,已按照相关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一次性退还本人。

第九条被征地农民申请补助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剑川县被征地农民调查表》;

(二)《剑川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

(三)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四)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合同、土地征收协议。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补助资格认定程序:

(一)申请。被征地农民向所在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剑川县被征地农民调查表》和《剑川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

(二)审核。村民小组按民主议事决策程序对被征地农民申请内容进行调查审核,并将《剑川县被征地农民调查表》在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签字盖章后送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对上报人员情况进行调查审核,无异议后签字确认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乡镇;

(三)复核。乡镇成立复核工作组,对村(居)委会上报人员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后符合参保补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剑川县被征地农民调查表》《剑川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和其他材料报送县自然资源局;

(四)核查。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剑川县被征地农民调查表》《剑川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等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核查。对核查合格的人员编制《剑川县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花名册》,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将相关材料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参保缴费补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相关部门报送的核查材料,办理被征地农民相关参保缴费补助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符合本办法规定参保缴费补助条件的,可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申请办理参保缴费补助;本办法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在签订征地协议之日起申请办理参保缴费补助。因本人原因未申请办理参保缴费补助手续的被征地农民,视为自动放弃参保缴费补助权益。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已按《剑川县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愿意并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经本人提出申请,终止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其原个人缴费(已领取待遇人员扣除已领取的待遇)一次性退还参保人,原财政补助资金并入养老保障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户籍迁出本县辖区、招录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情况的,终止参保缴费补助,按险种转移、衔接办法办理相关手续。被征地农民在参保过程中死亡的,按相关规定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障关系。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助资金来源:

(一)严格执行“先保后征”。县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根据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每亩征收不低于2万元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政府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资金按照“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按时足额征缴,不得缓缴或减免;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县政府在土地出让后,按照不低于当年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5%的标准提取风险准备金,专项资金支付不足时由县政府通过风险准备金补助;

(三)专项资金利息等其它收益;

(四)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不足时,由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由县级统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统筹领导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展改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提供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情况,组织村民小组、村(居)委会做好享受参保缴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的申请、审核及相关材料的上报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核查征收土地面积和类别,认定土地征收情况(含未履行统一征地手续,但确属民生公益项目的征地),督促用地单位及时缴纳专项资金,指导乡镇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及审核、复核工作,做好《剑川县被征地农民调查表》和《剑川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的登记确认和核查工作;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征收土地实际面积和专项资金缴纳情况出具审核意见;负责办理参保缴费补助手续,建立参保补助人员档案,管理个人账户,确认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待遇计算和发放养老金的工作;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统计、稽核、请拨等工作;

(四)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以户为单位,确认被征地农民的失地情况;

(五)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和年龄的确认工作;

(六)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将按当年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5%的标准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财政专户;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财政专户管理和专项资金审核划拨工作;

(七)县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风险准备金等资金的收支、管理、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虚报、冒领参保缴费补助。违反规定的,除依法追回虚报、冒领资金外,还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各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97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以往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原《剑川县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剑川县人民政府公告〔2009〕第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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