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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剑川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剑政规 〔2020〕 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司行社):

《剑川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根据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剑川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0日        


剑川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剑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剑川县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具体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负责依法提出招标项目、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征集潜在投标人、组织资格审查、组织开标评标、处理异议等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投资项目内控管理要求,建立项目管理组织、落实责任人员、履行招标人的法定职责。

第五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条件的,应当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应结合代理机构信用、收费等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中介机构。

招标人应当有效约束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检查督促其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严格防范其利用代理招标人的地位,违法操纵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统一进场、管办分离、规则主导、全程监管”的机制运行,招标人、投标人应当依法招标和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交易中心对项目进场交易活动全程监督。

第二章招标投标项目管理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服务的采购等。

第八条为促进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等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效率,对重点产业项目、标准明确的一般工业项目、装配式或者BIM建造技术的项目及以工艺工程为核心技术的项目或经协调论证的县重点推进项目可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EPC)招标。

第九条进入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招标人已依法成立,其中,项目需要委托中介代理机构的,应出具委托代理协议;

(二)按规定取得立项、核准、审批文件;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满足招标需要且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

(五)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必须经造价咨询单位编制,项目的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严格按照审计法规执行。

第十条县发改、工信、财政、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一)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政府性投资应当招标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政府性投资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招标范围的核准。

(二)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业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场内交易活动,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信息、场所、咨询等服务,对进入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并对开标评标活动实行全程录像存档。

第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由发改部门监督管理;发改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按照行业类别由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总投资概算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进入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在标准以下的,可以进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四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县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政府性投资应当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不进行招标;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用技术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合同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不超过200万元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三章项目招标准备与备案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方案需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招标人应当按照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备案。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完成招标核准后,及时向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招标备案并由主管部门承担监管职能。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招标备案时,应对招标文件中的招标方式、资质要求、评标办法及招标控制价等关键部分进行认真审核。

第十八条招标人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对潜在投标人资质等级和能力、人员要求、业绩要求、财务状况等条件需根据项目类别、性质、建设规模等实际需求来确定。不得以任何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或者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

第四章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交易管理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进场交易程序按照《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规则》的进场交易程序规定进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需携带进场审核资料到交易中心进行进场交易登记,进场资格审核资料包括:项目批准文件、招标备案表、经审核的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经审核的招标公告、招标委托代理协议等。

第二十条交易信息由交易中心统一按规定发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向交易中心提交招标公告文本,由交易中心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媒介和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及剑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专栏上发布招标信息。招标人也可在其他媒介发布,所有媒介发布的内容应当相同;未在指定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视为未公告。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认为需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全面推行电子标,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均可从大理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及其它招标资料并参与投标。

第二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安排人员对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2小时内在相关部门监督下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不得在其他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一般为5人及以上单数,勘察、设计合并招标或工程总承包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一般为7人及以上单数。中标结果确定前,评标委员会名单应当保密。

第二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系拟评标项目投标人的工作人员;

(二)系拟评标项目投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人员;

(三)系拟评标项目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四)系拟评标项目投标人聘用的顾问;

(五)与拟评标项目投标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六)可能影响评标公平、公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投标无效,由现场监管人员记录,列入投标人不良信息,由行政监督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除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必须否决投标的情况以外,在评标时不得以其他求和条件否决投标。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除依法需要排除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外,招标人原则上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的过程中,对中标候选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必要时可以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对资质、资格、业绩等存疑的,应当提请相关部门认证。核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向县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中标公示须在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3日内发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者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后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订合同后15日内,中标人将合同报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归档后办理投标保证金退付手续。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招标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二条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行为: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三十三条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三十四条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第三十五条相关单位或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线索。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

(二)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十二个月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对发生质量、安全重大事故或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及以上较大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

(五)在从业过程中因相关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行为查处的。

第三十八条对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故意抬高或压低招标控制价(累计差错造价占工程总价3%及以上)、评标过程中干扰或误导评标专家、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进行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操纵招标投标结果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九条完善评标专家的信用档案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动态监管和实施必要的清出机制。

第四十条项目建设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给予相应处理,并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一)按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的;

(二)将招标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在指定媒体发布或不按规定进平台的;

(四)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明招暗定中标人的;

(五)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或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七)不按规定履行造价变更、资金拨付程序或对质量安全管理不到位的;

(八)默认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九)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或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等违法发包行为的;

(十)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一条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得非法干预和影响评标的活动,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如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规等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是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民主决议程序,成立项目管理组,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依法规范实施招标,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管。

第四十三条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全县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具体负责县级平台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现场监督和巡查,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协同行业主管部门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县住建、交通、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施工现场和合同履约管理,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现象的打击,具体管理办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县发改、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项目立项、概算、预算、招标投标、合同及造价变更、结算、决算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剑川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31日起施行。

剑川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