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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川县7·16火灾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剑川县金华镇邑平村委会上太平村37号王钰户“7·16”民房火灾事故火灾原因调查的报告

  •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2日
  • 来源:剑川县7·16火灾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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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161140分许,剑川县金华镇邑平村委会上太平村37号王钰户房屋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死亡,火灾烧毁土木结构石棉瓦屋顶房屋一间,过火面积9.24平方米,烧毁床、床上用品、桌子、木制柜子、衣物等物品若干,直接财产损失11094元。现火灾直接原因已查明,根据《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一)应急处置情况

20227161207分,剑川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金华镇上太平村民房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大队立即派人前往处置。1229分到达现场,现场明火已熄灭,1255分清理余火时发现1具尸体。

(二)人员伤亡情况

经调查,死亡人员情况为:王钰,男,白族,1969040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1196904******住址:剑川县金华镇邑平村委会上太平村37号。

(三)直接财产损失

依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 185-2014)委托云南卓尔司法鉴定中心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评估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11094元。

二、建筑基本情况

(一)建筑权属情况

起火建筑属于剑川县金华镇邑平村委会上太平村王钰户自建房。主房于2019年翻新改造,起火平房未改造。

(二)建筑基础结构

起火平房系土木结构石棉瓦屋顶的建筑,建筑面积9.24平方米,坐北朝南。

三、火灾主要事实调查认定情况

(一)起火时间认定

1.查询大队119接处警管理系统,显示接警时间为2022716120720秒,报警人是王红山。

2.经询问王爱和(王钰的妹妹),王爱和当天1008分到死者家中看望他,王钰从起火房屋出来十多分钟后又返回,王爱和在外面约半个小时后离开,王爱和离开时间是11点左右。

3.经询问王仲荣(王钰北面邻居),王仲荣1130分左右回到家,未发现异常。

4.经询问报警人李汝林和现场救火人员颜福新均表示在12点左右发现火灾。

结合火灾发展规律以及上述情况,判定起火时间为20228161140分许。

(二)起火部位(起火点)的认定

1.王钰户四周的情况

该火灾现场位于剑川县金华镇邑平村委会上太平村37号王钰户。王钰户东面为王红义户,中间相隔一片种有树木的空地,南侧是荒地和进户小巷,西面是水田,北面相隔一条村道是王仲荣户。

2.起火建筑四周的情况

起火建筑为王钰户坐北朝南土木结构正房东侧紧邻的简易结构平房。王钰户东面系入户大门,入户大门北是厨房均未过火。南面是空心砖搭建的圈房未过火。西面为土木结构瓦屋顶的圈房未过火,北面为坐北朝南土木结构正房未过火。起火建筑从正房东面的前屋檐下进入。

3.尸体的情况

起火建筑整体过火,石棉瓦屋顶已大部掉落。在房间内发现死者尸体,死者尸体呈仰卧状头朝东,脚朝西上面掉落有石棉瓦碎片。尸体头距北墙35cm,尸体头距东墙162cm。尸体右手肘距北墙40cm,右膝距西墙60cm

4.起火建筑外部的过火情况

起火建筑从王钰户正房前屋檐下进入,外围的树木靠近房屋一侧呈现明显过火痕迹,紧邻房屋摆放的柴堆表面呈现烟熏痕迹,与正房紧邻的东山墙外侧上部明显有烟熏痕迹。房屋屋脊梁上残留有部分石棉瓦,屋顶东侧有石棉瓦残留,南侧有椽子残留,椽子过火痕迹从内向外逐渐减轻。房屋北面石棉瓦屋顶大部掉落,椽子向房间内倾斜,房屋北面的椽子过火痕迹呈现由内向外逐渐减轻。

5.起火平房内部过火情况

(1)墙体的过火情况

平房内土质东墙上的抹灰层开裂脱离,下部家具摆放位置呈现波浪状烟痕。南墙抹灰层上部大部残留,下部部分脱落。南墙窗口位置掉落明显,窗口大部炭化,南墙窗口外侧有烟熏过火痕迹。西墙抹灰层整体呈现过火痕迹,中间露出土层。北墙抹灰层整体呈现过火痕迹,墙东侧夹角位置烟熏痕迹明显,墙西侧中间位置有一个方形痕迹。平房整个房间过火,房门门框向内倒塌,门框周边是石棉瓦、椽子的掉落物,底下是一张木桌残余,桌子向东南侧倾倒,桌子东南侧的桌腿明显缺失,桌子桌面四周过火炭化呈现龟裂状中间部分相对完整,桌子背面均呈现过火炭化龟裂状。

(2)床的过火情况

房间进门靠西侧和北侧墙面有一张床,床整体过火,上面掉落有石棉瓦碎片,床呈东西摆放。床东侧下方有一堆棉絮类炭化物和多个罐子残留。床底下有草席残留。床西侧堆放有棉絮,棉絮表层过火炭化,棉絮堆与西墙接触部位有明显的燃烧保护痕。床架整体向东南侧倾斜,床架东南角缺失。床架东面木板整体过火南侧部分缺失,木板外侧过火痕迹由南向北逐渐减轻,木板内侧下部过火炭化呈现龟裂状。床架南面木板整块掉落,木板东侧过火痕迹明显,西侧有未过火的断口,过火痕迹由东向西逐渐减轻,东侧炭化深度1.6cm西侧炭化深度0.9cm。床架西面木板过火炭化整体呈现龟裂状。床架北面木板整体呈现过火痕迹局部有炭化,木板东侧床脚炭化明显。

(3)木柜的过火情况

东墙下方摆放有两个木柜子,均过火埋压在碎瓦片中。靠北侧的木柜子整体过火残留木框架,木柜框架西南角缺失,过火痕迹由南向北逐渐减轻。靠中间柱子处柜子整体过火,有柜门板残留,柜门板中间木板缺失,四周明显过火炭化。缺失的柜门木板埋压在下方,对柜门板进行复原,柜门板西北角炭化缺失,背面明显炭化呈龟裂状。房间东南角的小木柜表面过火炭化呈现龟裂状。南墙下方罐子等物品均呈现过火痕迹。床东南侧与东墙下的木柜中间有一堆棉絮、纸屑残留,棉絮、纸屑堆呈现整体过火痕迹,底下有烟头残留。

综合上述情况,根据起火建筑周边构筑物过火情况、房屋瓦屋顶残留情况、抹灰墙的烧损情况、进门桌子的烧毁情况、床的烧毁情况、柜子的烧毁情况,可以判定起火部位位于王钰居住的简易结构平房内床铺东南角位置。

(三)起火原因的认定

1.可排除人为放火引发火灾的可能

火灾发生后,剑川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全程参与调查,现场门窗、门锁等无撬动痕迹,结合对火灾现场及可疑人员进行的调查,综合死者保险情况、银行流水等情况,以及周围群众的走访,死者与他人无矛盾。

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大)公(理化)检(物证)字202222号)报告,现场提取物中未检出汽油、柴油成分,无人为纵火、放火的嫌疑或线索。

2.可排除雷击等气象原因引发火灾的可能

根据剑川县气象局《剑川县金华镇气象实况数据统计》:20227161100分至1300分我县金华镇境内无降雨雷电,最高气温27.7,极大风速6.6M/S,极大风速的风向222°。可以排除因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

3.可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的可能

王钰户小院东面为入户大门和厨房,未过火,厨房内有灶台和装有熄灭木炭的火盆,旁边是烧水壶、锅等用品,盆里的洋芋等食物已发霉。说明死者已长时间未生活做饭, 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灾害的可能。

4.可排除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

通过现场勘验,起火部位内物品为棉絮、纸卷等生产生活杂物,无明显能引起自燃的杂物。

5.可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大队聘请有关专门人员对剑川县金华镇邑平村委会上太平村37号王钰户民房“7·16”火灾现场提取的电气线路进行了火灾微量物证检验鉴定,在火灾现场提取的1号火灾痕迹物证(YT2022WW000263JC01号试样)的检测部位中只检测到火烧形成的痕迹。可以排除因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6.不能排除烟头等引发火灾的可能

(1)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物检验报告》((大)公(理化)检(毒物)字2022170号)报告,死者肝组织、胃组织中死者肝脏、胃组织中未检出氯氰菊酯、高效氟氯氰菊酯、甲氰菊酯、氰戊菊酯;未检出甲胺磷、对硫磷、甲拌磷、敌敌畏;未检出毒鼠强;未检出巴比妥、苯巴比妥、地西泮、艾司唑仑。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423.7mg/100ml

(2)根据剑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剑)公(法医)鉴(尸检)字202212号报告,死者王钰体表严重烧伤、碳化,残留部分未检见机械性外力所致损伤;尸体解剖气管内检见烟灰、炭末沉积,气管壁呈热作用损伤改变,气管腔内痰液中混杂有黑色碳末,死者王钰气管损伤形态特征符合生前吸入烧伤特点。死者王钰符合生前烧死。

(3)根据调取死者剑川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显示死者原就诊时慢性酒精中毒神经系统损害,精神检查未见异常。

(4)根据死者王钰的妹妹笔录反映其离开前王钰回床上躺着,与发现死亡时的状态基本吻合。

(5)根据李汝林、王四德、王仲荣等人笔录反映,死者生前有抽烟、酗酒的习惯。

(6)根据火灾现场勘验,在起火部位下方发现有烟头。

(7)经询问王钰的妹妹王爱和,了解从她离开到发生火灾大概1个小时左右,符合阴燃条件下的燃烧特点。

(8)经现场勘验,起火部位及床铺棉絮状残留物经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无汽油、柴油等易燃物成份。

(9)经现场勘验,起火部位属于低位火灾,位于床东南角。

综上,火灾原因为王钰酒后卧床吸烟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

四、火灾事故责任处理

建议按照《大理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剑川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对金华镇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五、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按照《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大理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剑川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规定,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职责。加快乡镇“一委一办三员”组织建设,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由乡镇主要领导任主任、各部门负责人和村委会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乡镇以下的消防工作;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乡镇1名副职任办公室主任,明确12名人员专门负责日常工作;每个行政村、村民小组要至少明确1名消防协管员,具体负责本村、小组的消防工作。综治管理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社区服务、社区自治等工作,组织发动网格力量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立健全网格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登记、督办、移送、整改等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公安派出所要依法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落实消防管理职责,结合治安巡防、户籍检查、社区警务、群租房排查等工作,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

(二)加强消防硬件基础建设。发改、乡村振兴、住建、农业农村、文旅、民宗、水务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整合资源,把消防基础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平安建设、人居环境改善、民族团结进步、饮水工程、乡村道路建设、村庄整治、农危改和“四名一文一传”开发保护等项目同步推进,同步建设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装备、消防车道,升级改造电气线路,提高耐火等级。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消防技术指导服务,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四名一文一传”等场所的消防投入,夯实火灾防控基础,增强抗御火灾能力。

(三)建立农村消防安全工作长效机制。乡镇消安委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统筹作用,联合公安派出所、民政所、工商所等职能部门,每季度开展针对性的检查,重点在火灾高发季节、农业收割季节、重大节假日和乡村宗教祭祀、庙会等民俗活动期间加强防火巡查检查。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各级消防协管员作用,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重点对农村用火、用电不规范、违规农事用火、住宅内大量存放可燃物等行为进行定期巡查纠正。对于经营性场所和出租场所,督促租赁双方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要严格按照“五清三通五设”整治标准(即:清理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户内可燃杂物、违规用火用电用气、可燃易燃物品、彩钢板建筑,畅通生命通道、疏散通道、灭火救援面和消防车通道,设置适用的消防器材、火灾警报装置、基本逃生器具、公共消防设施、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点)整治。要加快推进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暨防范“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工作,迅速开展自建房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建立隐患清单、制定整改措施,对账销号。

(四)综合统筹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快推进队伍转型升级,加强综合救援专业队伍建设,推动尽快实现由处置“单一灾种”向应对“全灾种、大应急”的转变。在做强应急救援“主力军”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逐步补齐基层火灾防控和应急救援短板。要进一步完善“分类别、分灾种、分等级”应急响应程序,健全完善高效顺畅的应急指挥调度体系,完善灾害事故预警研判、调度指挥、综合保障等联勤联动机制,加强消防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加强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及培训。各类媒体媒介要加大防火提示和消防公益广告的播放频次,各村(居)委会、村小组要积极在公共场所建设消防宣传栏,并用好乡村广播、大喇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适时组织开展群众消防安全培训和逃生疏散演练,提升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社区工作者、综治网格员、消防宣传大使和志愿者通过摆摊设点、进村入户、发放资料等形式,深入推进消防宣传“五进”工作,广泛开展消防宣传警示教育,提醒群众落实“三清三关两规范”(即:清理厨房、清理阳台、清理走道、关门窗、关电源、关燃气,规范电气自行车停放充电、规范电气线路敷设)。进一步加大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残障人士、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的关心、关爱和关注,督促监护人落实好管护责任,杜绝特殊人群引发火灾或成为火灾受害者。

                   剑川县7·16火灾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1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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