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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川县县城窨井盖安全综合管理制度

  •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1日
  • 来源:剑川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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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贯彻落实检察机关检察建议,确保群众“脚底下的安全”,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印发的《关于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深入推进我县城市窨井盖问题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正常运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城市窨井盖包括设置在城市道路、居民小区、办公场所、公园广场等公共活动场所上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缆线设施的井盖和沟渠盖板。

第三条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县建成区范围内地下管线井盖的管理。

第四条地下管线井盖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新建道路各类地下管线井盖应推广应用UHPC(高性能混凝土)、智能型等新材质、新技术窨井盖。城市道路上地下管线井盖的安装施工必须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的要求。地下管线井盖与其基座的连接应当紧密、稳固。地下管线井盖和基座应当标明其行业标志。不同类别的井盖不得相互混用。            

第五条地下管线井盖的日常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地下管线井盖,制止损毁、破坏地下管线井盖行为的义务。发现井盖丢失、损坏等情况,应当及时向产权单位或市政管理机构报告。产权单位和市政管理机构应当开通24小时地下管线井盖缺损举报专线电话,并配备联络人员。

第七条产权单位和市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管线井盖的维护和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巡查人员,对地下管线井盖实行定期巡查。产权单位可以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对所属地下管线井盖进行维护和管理。委托双方应当签订委托维护、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产权单位或市政管理机构在巡查中发现井盖缺损的,应当立即予以恢复井盖;对无法即时恢复井盖或缺损井盖不属于本单位产权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志,并通知有关产权单位或市政管理机构处理。对一时难以确定产权单位的,应当由市市政管理机构先行处理,代为处理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产权单位或市政管理机构在接到有关单位通知或电话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地下管线井盖。产权单位对地下管线进行检查、养护、维修、施工等作业时,应当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废旧井盖。

第十一条地下管线井盖的设置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更换。

第十二条产权单位违反本制度,不按规定修复缺损的井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修复;因地下管线井盖缺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产权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擅自移动、拆毁地下管线井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收购废旧井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盗窃、破坏地下管线井盖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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