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剑政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剑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启动2022年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共27套)
序号 |
位置 |
房号 |
建筑面积(㎡) |
户型 |
套数 |
1 |
文献路公租房东院 |
2-2-201 |
50 |
两室一厅一厨一卫 |
1 |
2 |
文献路公租房东院 |
3-1-202 |
50 |
两室一厅一厨一卫 |
1 |
3 |
文献路公租房东院 |
5-1-302 |
60 |
两室一厅一厨一卫 |
1 |
4 |
文献路公租房东院 |
8-2-202 |
60 |
两室一厅一厨一卫 |
1 |
5 |
文献路公租房东院 |
9-1-202 |
60 |
两室一厅一厨一卫 |
1 |
6 |
文献路公租房东院 |
10-2-401 |
60 |
两室一厅一厨一卫 |
1 |
7 |
文献路公租房东院 |
13-1-201 |
60 |
两室一厅一厨一卫 |
1 |
8 |
文献路公租房东院 |
15-4-204 |
55 |
两室一厅一厨一卫 |
1 |
9 |
文献路公租房东院 |
7-2-401 |
60 |
两室一厅一厨一卫 |
1 |
10 |
文献路公租房东院 |
9-2-101 |
60 |
两室一厅一厨一卫 |
1 |
11 |
文献路公租房东院 |
10-1-301 |
60 |
两室一厅一厨一卫 |
1 |
12 |
文献路公租房东院 |
8-1-302 |
60 |
两室一厅一厨一卫 |
1 |
13 |
文献路公租房东院 |
13-1-202 |
60 |
两室一厅一厨一卫 |
1 |
14 |
文献路公租房东院 |
13-1-401 |
60 |
两室一厅一厨一卫 |
1 |
15 |
文献路公租房东院 |
13-2-102 |
60 |
两室一厅一厨一卫 |
1 |
16 |
文献路公租房东院 |
14-2-201 |
60 |
两室一厅一厨一卫 |
1 |
17 |
文献路公租房东院 |
17-2-104 |
55 |
两室一厅一厨一卫 |
1 |
18 |
文献路公租房东院 |
17-2-303 |
55 |
两室一厅一厨一卫 |
1 |
19 |
文献路公租房东院 |
17-4-404 |
55 |
两室一厅一厨一卫 |
1 |
20 |
文献路公租房东院 |
10-1-201 |
60 |
两室一厅一厨一卫 |
1 |
21 |
文献路公租房东院 |
6-1-401 |
60 |
两室一厅一厨一卫 |
1 |
22 |
文献路公租房东院 |
15-4-602 |
55 |
两室一厅一厨一卫 |
1 |
23 |
文献路公租房东院 |
15-4-403 |
55 |
两室一厅一厨一卫 |
1 |
24 |
文献路公租房东院 |
6-1-201 |
60 |
两室一厅一厨一卫 |
1 |
25 |
文献路公租房东院 |
4-2-301 |
60 |
两室一厅一厨一卫 |
1 |
26 |
文献路公租房东院 |
7-1-401 |
60 |
两室一厅一厨一卫 |
1 |
27 |
文献路公租房东院 |
16-1-104 |
55 |
两室一厅一厨一卫 |
1 |
上述房源单套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以合同签订的面积为准。
二、租金标准
按照相关规定,经剑川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研究,并报请物价部门同意,本次配租房屋暂统一按3元/㎡·月收取。单套住房的具体租金,不再在考虑楼层、朝向等修正因素。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执行差别化的租金管理机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提供申请及证明材料,重新核定。若今后对租金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执行,但合同期内除特殊情况外不作调整。之前已入住的公租房、廉租房保障对象,在未重新签订合同之前,按签订的公租房、廉租房签订合同租金执行。
三、配租对象范围
本次配租面向经剑川县9个职能部门联审联批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复审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符合申请条件的80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具体详见剑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四、租赁管理
(一)合同版本执行《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书》标准范本。
(二)租赁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计,期限三年。
(三)物业服务:甲方委托剑川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终止除外),物业服务费执行包干制,按照建筑面积的0.5元/㎡·月收取,由承租人承担,服务承诺等合同条款具体详见剑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剑川县县城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四)动态管理及退出机制:采取合同续签“三年一审”及动态抽查检查制度,动态管理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将退出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合同期限内,租赁对象条件发生变化,应主动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告,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将责令退回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配租事项
(一)时间及地点:请接到剑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通知的符合本次配租轮候对象于2022年6月15日下午14:30时,到石宝山大道方达酒店附楼二楼大会议室参加抽签决定配租。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参与分配对象1户只能1人(一般由申请及公示环节确认的人员,委托家庭其他成员参加的,应出示身份证、户口簿)参加,不得带其余人员进场,参与人员要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和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扫“云南健康码”、出示“通信大数据程卡”登记和身份确认后入场,全程戴好口罩,相互保持1米距离,所涉及的抽签程序结束并签字确认后离开现场,不得在现场逗留,后续相关事宜等候工作人员通知。
(二)参加单位:由剑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持,邀请县纪委监委驻县自然资源局纪检组参加,委托公证机关对抽签现场进行公证,并出具公证书。
(三)配租环节:按“现场身份确认——随机抽取抽签顺序获取获取牌号——现场抽签决定配租——领取配租确认登记书”执行。
(四)抽签规则:抽签分二轮进行,第一轮确定房源分配抽签顺序,第二轮抽签确定具体配租及房源房号。
第一轮抽签确定房源分配抽签顺序。设置抽签顺序码80个,编号01—80,由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抽签确定房源分配抽签的顺序。
第二轮抽签确定具体配租及房源房号。共设80个号,其中有27个号为有效承租号码,并标注有房源码,有53个号为无效承租号码。产生号码全部由申请人按照第一轮抽到的抽签顺序码依次自行抽取,按照抽取结果,决定有效或无效配租和所配租房源的房号。
抽取结束一个签字确认一个,确认其抽签结果,如抽到配租房源的,现场领取配租确认登记书。签字确认后,离开现场。
六、签订租赁合同
申请家庭凭签收的剑川县城镇保障性住房配租确认登记书,与剑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租赁合同,具体签订时间由剑川县房地产管理所另行通知。
七、房屋交接入住
申请家庭凭与剑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的公共租赁房租赁合同,与物业服务企业剑川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接入住。承租人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前向剑川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缴纳房租,工作人员办公地点与剑川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同一处。
八、投诉举报和监督
群众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的方式向剑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剑川县纪检监察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组投诉、举报。为了便于调查核实,鼓励实名举报并提供联系方式,受理单位将对举报人严格保密。
剑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举报电话:(0872)4521209,地址:剑川县金华镇腾龙街。
剑川县纪委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组,投诉举报电话:(0872)4526500,地址:剑川县金华镇中双龙巷剑川县自然资源局院内。
九、重要提示
(一)未经剑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认可,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对所租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原承租人进行擅自装修、提高居住标准的,不予以补偿。
初始装修情况:室内客厅餐厅卧室地面为水泥清水地面,墙面、天花为普通刷白,含一般照明灯具;卫生间地面墙面铺贴地墙砖,天花为塑料扣板(含照明灯具),配置有蹲便器、淋浴花洒水龙头;盥洗台盆龙头;厨房地面墙面铺贴地墙砖,天花为普通刷白,含一般照明灯具;配置不锈钢洗菜盆龙头;
未配置橱柜(地柜)及抽油烟机、燃气灶等电器、家具及热水器。
(二)请申请家庭按规定及时办理认租、选房、签约等事项。凡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的,均视为自行放弃本次认租。
(三)本次认租签订租赁合同前,认租家庭住房、人口、户籍、婚姻、抚恤定补优抚及残疾、家庭收入等信息发生变化的,仍应如实申报;如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取消配租资格。
(四)认租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如隐瞒或者虚报信息(无论在公示期间还是公示期满后),一经发现,剑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依据《剑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若本次配租结束后仍有剩余房源,剑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收回,与其他动态管理清退房源另行分配。
(六)轮候说明:确定为轮侯对象的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条件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剑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审核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取消资格。
咨询电话:(0872)4521643。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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