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试点领域信息 / 生态环境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理厚德环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大环(剑)罚字〔2022〕1号

  •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8日
  • 来源: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剑川分局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大理厚德环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李永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NA6KUA779L

地址:大理市下关镇兴盛路16号云南省地矿局第三地质大队B幢

大理厚德环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环评文件涉嫌违法违规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编制的剑川大道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剑川县沙溪镇联合石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错误和项目原有产排污情况调查不全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剑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2年6月30日记录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证据(书证)提取清单等材料为证。

我局于2022年10月1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陈述和申辩书面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2年10月17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环(剑)罚告字〔2022〕1号)2022年10月18日《送达回证》(大环(剑)告送字2022〕1号、大环(剑)罚告送字〔2022〕2号、大环(剑)罚告送字〔2022〕3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八)项,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内容不全或者结果错误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信用管理对象(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对象)纳入信用管理;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信用管理对象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实施失信记分。”和三十二条第(九)项,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属于信用对象的失信行为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环评编制主持人许民、主要编制人员李永智通报批评;

2、对你公司环评编制主持人许民、主要编制人员李永智失信记分各记5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9


责任编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