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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剑川万达工贸有限公司)大环(剑)罚字〔2022〕2号

  •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8日
  • 来源: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剑川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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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川万达工贸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赵万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315577829433

地址:剑川县金华镇三河村委会河北村

剑川万达工贸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新建破碎生产线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剑川分局执法人员2022年11月4日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和调取有关证据资料等为证。

你公司新建破碎生产线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陈述和申辩书面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2年11月30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环(剑)罚告字〔2022〕2号)2022年12月2日《送达回证》(大环(剑)告送字2022〕2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人民币贰仟伍佰元(¥2,500元)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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