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试点领域信息 / 社会保险

关于大理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的公示

  •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1日
  • 来源:剑川县医疗保障局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根据州医疗保障局、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大理州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大理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大理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所调整,现将政策调整情况公示如下: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参保缴费费率由9%下调至8%

二、调整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州内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线:一级300元不变;二级由600元下调为500;三级由900元下调为7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州内定点医疗机构二次以上住院起付线减半。州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分次数,统一起付线:二级由600元下调为500;二级由900元下调为700;三级由1300元下调为900元。

三、统一在职职工住院医疗待遇水平。将原在职职工按年龄分段实行差异报销比例的政策,整合调整为同一报销比例,即:州内定点医疗机构一级医院报销比例92%(个人自付8%)二级医院报销比例90%(个人自付1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88% (个人自付12%)。州外定点医疗机构:不分医院等级,统一报销比例85% (个人自付15%)。退休职工报销比例不变。

四、以上三项政策调整,自202211日起执行。

五、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划账方式。自2021121日起将现行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划入银行卡(或存折)的方式规范调整为划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

责任编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