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试点领域信息 / 户籍管理

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服务指南—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安置恢复户口登记(军转干部计划分配落户)

  •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8日
  • 来源:剑川县公安局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安置恢复户口登记(军转干部计划分配落户)

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安置的,应当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需要基础材料如下: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军人身份登记表复印件(加盖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军人身份证、本人退出现役证件;

(三)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报到通知书;

(四)省级或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

本人在安置地城镇区域自有住房并实际居住的,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为转业干部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父母的,需要提供房屋产权人(合法拥有人)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在安置地城镇区域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或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按租赁房屋落户所需材料办理。

申请在安置单位集体户落户的,由接收单位代为办理;申请在安置单位社区集体户恢复户口的,可凭基础材料办理。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家属随迁的,可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知文件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随迁家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办结时限:军转干部恢复户口登记的,当场办结。家属随迁在省内迁移的,当场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是否收费:不收费。


责任编辑:剑川县公安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