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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服务指南—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安置恢复户口登记(军转干部自主择业落户)

  •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8日
  • 来源:剑川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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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安置恢复户口登记(军转干部自主择业落户)

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安置的,应当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需要基础材料如下: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军人身份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州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军人身份证;

(三)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报到通知书;

(四)安置地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

(五)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发给的转业证件。

本人在安置地城镇区域自有住房并实际居住的,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为转业干部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父母的,需要提供房屋产权人(合法拥有人)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在安置地城镇区域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或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按租赁房屋落户所需材料办理。

本人或父母、配偶、子女在安置地乡村地区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的,提供本人或父母、配偶、子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可以在安置地乡村地区落户。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家属随迁的,可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知文件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随迁家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家属随迁在省内迁移的,当场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是否收费:不收费。


责任编辑:剑川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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