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试点领域信息 / 户籍管理

户籍业务办理指南

  •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2日
  • 来源:剑川县公安局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户籍迁移:省内迁移实行网上迁移有迁入地派出所受理,需要派出所审批的材料齐全当天即可办理完结,需要由县局审批办理的两天内审批办结;省外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申请县局审批,后到县局打印《准予迁入证明》。凭迁入地《准予迁入证明》和迁出地《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

其他户籍业务及居民身份证办理均由派出所受理,派出所直接审批的当天办结,需要县公安局审批的审批实限为2天,需由州公安局审批的审批时限为5天。居民身份身份证由派出所受理,省公安厅办证,办证时限为30天。临时身份证由县公安局办证厅受理,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具体办理户籍业务所需要材料为:

户口迁移

一、在居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材料:

1、申请人户口证明

2、房产证

3、派出所入户调查材料

4、房屋是按揭的,出具银行按揭证明或抵押房产证复印件

5、派出所社区民警实地走访核实

6、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

注意:按照公治(2007)259号文件精神:1、申请落户的房屋,用途必须是住宅。非住宅、商铺、商用、车库等均不能落户。2、落户人员一定要实际居住在落户地址上,未入住的,均不能落户。3省内网迁;购买二手房的,原户下户口须迁出后,方可落户。

1、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 收取材料: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

2、放宽城镇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

申请人在租赁房屋落户应当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且租赁的房屋内未登记有常住人口,可申请本人和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户口,其他直系亲属落户时,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

※ 申请人在租赁房屋落户应当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且租赁的房屋内未登记有常住人口。

※ 同一产权房屋,以分租或合租形式同时出租多个家庭或个人的,不能办理租赁房屋落户。

※ 租赁人在租房合同到期,搬离租赁地时,应及时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不得将户口滞留在租赁房屋内。

※ 租赁房屋内落户材料:

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材料、并在公安机关相关系统中报备过租房信息;

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租房协议、租赁房屋的房屋产权证;

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落户人之间的直系亲属证明材料。

二、赡养落户

1、赡养孤寡老人的,在赡养人合法固定住所申请落户

材料:①、被申请人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查原件,提供复印件)

②、孤寡老人户籍所在地公证机构及县级民政部门证明

③、赡养人房屋所有权证(住宅)或住房凭证,农村地区需要提供两权证(土地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证)。

④、派出所社区民警实地走访核实

三、投靠落户

1、夫妻投靠

材料:①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②结婚证;③派出所社区民警实地走访核实。

注:户籍在城镇的人员与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申请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的农村地区,凭申请人和落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配偶一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经社区民警调查属实,派出所受理,报县(市、区)公安局审批办理。

2、子女投靠落户

条件: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残疾子女投靠父母

材料:①落户人的户口证明或身份证及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②残疾证明;③直系亲属关系证明;④派出所社区民警实地走访核实。

3、父母投靠落户

条件:成年子女方可接迁父母(公治(2007)259号文件)。

材料:①落户人的户口证明及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②直系关系证明;③达到规定年龄或其它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材料;④派出所社区民警实地走访核实。

四、工作调动、招聘、录用

1、组织、人事部门工作调动、人才引进人员落户

材料:①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②县、组织部门的调动通知或人事部门的调干通知。

2、录用公务员落户

材料:①申请人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②吸收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通知;③工作单位证明。

五、离、退休干部、职工落户

材料:①退、离休证明;②户口簿、户口证明或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③接收单位证明;④全户迁入需提供房产证明。

六、军人落户

1、退伍军人自谋职业

材料:①自谋职业批复;②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③退伍证;④关系证明(投靠父母落户的提供直系关系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投靠配偶落户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⑤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

2、军队转业干部家属随迁落户

材料:①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②结婚证;③转业干部报到通知书或市军转办的行政介绍信;④安置办的家属随迁证明。

3、随军家属落户

材料:①落户申请书;②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③军队干部任职命令;④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原件;⑤师(旅)以上批准机关证明;⑥军官证;⑦结婚证;⑧出生医学证明;⑨随军家属户籍地《失业证》及离、退职批文;⑩后勤或营房管理部门的住房证明。

七、大中专(技校)学生落户

※ 在我省大中专院校(技校)就读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学校。需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凭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 未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学校所在地派出所要将其纳入流动人口登记、管理,本人可根据需要,办理居住证。

大中专院校(技校)生毕业后已实际就业,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或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就业登记证或报到证,单位接收证明将户口迁入所在单位集体户,单位无集体户的,经单位所在地派出所核实确认出具调查材料后,将户口迁入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

※ 暂无合法稳定住所  →  单位集体户 →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

※ 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离开所在单位,应及时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或实际工作地,不得将户口滞留在原单位集体户内;

※ 集体户内不能接迁本人的 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

※ 大中专院校(技校)生毕业后,未落实工作,返回原籍实际居住生活的,凭本人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就业登记证、毕业证等材料申请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父(母)亲现户口所在地。

※ 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户口回原籍落户应当解决。

※ 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在外地落实工作单位并落户的,与单位解除合同,要返回原籍落户的,按照《云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对大中专(技校)学生落户相关问题的批复》(云公治传【2014】73号)办理。

户口信息变更更正

1、更正出生日期

材料:①本人书面申请(未满18周岁的由其监护人申请);

②《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意见及证明材料;

④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⑤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下无居民身份证的需提供户口证明);

⑥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材料;

⑦原始户籍档案。

不予受理情形: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变更:1.原凭《出生医学证明》已入户,后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2.未到法定婚龄,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登记结婚的;3.未满18周岁,要求更改出生日期就业的;4.未满18周岁,为参军更改出生日期的;5.为逃避、减轻刑事制裁,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6.为推迟退休或提前退休,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7.曾有出生日期变更记录的,一律不予受理。

2、更改民族

材料:①本人书面申请(未满18周岁的由其监护人申请);

②父母及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③父母及被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下无居民身份证的需提供户口证明);

④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意见及证明材料;

⑤变更民族的必须提供本县、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初审同意材料和《大理州民族事务委员会变更民族成分审批通知》;

⑥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意见,所领导审批意见

3、更改姓名

材料:①书面申请(未成年人由监护人申请)

②相关证明(根据更名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

③未成年人提供父母结婚证

④居民户口簿

注:第一次变更,派出所所领导审批;第二次变更,县级审批;第三次变更,州级审批)

第三次姓名变更所需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未满18周岁的由其监护人申请,10周岁以上儿童征得本人同意的材料);2、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下无居民身份证的需提供户口证明);4、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意见及证明材料;5、派出所还需提供前两次变更姓名情况;6、正式在编职工,还需先征得本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并出具证明;7、知名度较高的人员,还应征得相应级别有关单位的同意并出具证明材料;8、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意见,所领导审批意见。

下列情况申请变更姓名的,不予批准:1.已更名后再次要求更改姓名的,原则上不予批准;2.组织、参与邪教组织人员;3.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正在受侦查或已被处以刑罚(含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劳动教养、被羁押的人员;4.出于迷信心理,认为名字不能为自己带来好运,要求变更姓名的。

4、更改性别

材料:①书面申请

②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

③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④居民户口簿

5、更改身份证号

材料:①书面申请

②居民身份证编码表

③原身份证号错误情况相关证明

④居民户口簿。

  

户口注销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一、注销死亡人员的户口

材料:1、公民死于医疗单位,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2、公民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3、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死亡公民已经火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5、人民法院执行死刑通知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

6、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也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

8、注销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注:公民死亡后其亲属或抚养人不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由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后,入户发放公民死亡户口注销通知,并要求其亲属签字后,由派出所直接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对其亲属拒不签字或联系不到亲属的,由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负责人确认签字、盖章后,由派出所直接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并将注销情况通知当事人。(云公治[2010]277号文件)

二、服兵役注销户口

材料:①入伍通知书

②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注:县(市)治安(户政)部门每年应当向当地武装部门收集当年应征入伍人员名单,并按住址分发到派出所,由派出所核实注销。

公民应征入伍后,其亲属不按规定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派出所凭武装部门提供的应征入伍人员名册,向其亲属发放入伍公民注销户口通知,其亲属在10个工作日内未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的,派出所可直接办理户口注销手续。(云公治[2010]277号文件)

三、出国出境定居或加入外国籍注销户口

材料:①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②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销户证明

注:公民出国出境定居或加入外国籍后不按规定注销户口,派出所向其国内亲属发放注销户口通知,其亲属在30天内未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的,派出所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确认材料,或凭本人持有国外签发的有效护照直接办理户口注销手续。(云公治[2010]277号文件)

  

居民身份证办理

申请人提供《居民户口簿》以及其他相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其中,换领的需提供原居民身份证。需要异地办理的需要提供居住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在居住地派出所受理,30天办结。首次申领、换领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损坏换领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临时身份证的受理由申请人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二代身份证领取凭条在县公安局办证厅申请办理。

责任编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