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 |
一级 项目 |
二级 项目 |
收费标准或区间 |
收费文件(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是否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定价方法 |
备注 |
交通服务收费 |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部分) |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性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县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免费政策:停车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免收停车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垃圾车等特种车辆及到县医院行政办公车辆免收停车费;对新能源汽车停放2小时(含2小时)免收停车费,免收优惠至2022年12月31日。 2.门诊病人、住院病人、病人家属及其探视人员的车辆凭医院相关就诊证明,每天只收取一次停车费3元。 3.非就诊人员车辆白天(8:00-20:00)小型车辆:2元/小时(或5元/辆·次);中型车辆3元/小时(或10元/辆·次);夜间(20:00-8:00)小型车辆:3元/小时(或8元/辆·次);中型车辆4元/小时(或12元/辆·次)。
县中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免费政策:门诊病人、住院病人家属凭住院凭证或门诊发票免收停车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及到县中医院行政办公车辆免收停车费;对新能源汽车停放2小时(含2小时)免收停车费,免收优惠至2022年12月31日。 2.非就诊人员车辆白天:3元/辆·次;过夜车辆5元/辆·次。 |
剑发改价格〔2012〕10号
剑发改价格〔20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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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局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否 |
否 |
补偿成本加合理盈利 |
收费范围、收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以制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文件为准。 |
交通服务收费 |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部分) |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县城投公司停车场、县旅投公司停车场、金华镇东门社区停车场、沙溪镇寺登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免费政策:停车不足15分钟(含15分钟)免收停车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垃圾车等特种车辆免收停车费;对新能源汽车停放2小时(含2小时)免收停车费,免收优惠至2022年12月31日。 2.中小型汽车:8:00-20:00超过15分钟,不足3小时 (含3小时)的3元/次,每增加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累计收费每次不超过8元;20:00-次日8:00超过15分钟,不足3小时 (含3小时)的2元/次,每增加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累计收费每次不超过5元。 3.大型汽车:8:00-20:00超过15分钟,不足3小时 (含3小时)的5元/次,每增加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累计收费每次不超过10元;20:00-次日8:00超过15分钟,不足3小时 (含3小时)的3元/次,每增加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累计收费每次不超过7元。 4.小型机动车停车服务包月60元每月,包年500元每年。
县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 1.免费政策:停车不足20分钟(含20分钟)免收停车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垃圾车等特种车辆免收停车费;对新能源汽车停放2小时(含2小时)免收停车费,免收优惠至2022年12月31日。 2.永丰路、剑阳街、鼎兴路、文献路、剑湖路(木器一条街)、双星路、腾龙街、滇藏路收费为停放时间20分钟以内(含20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2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的收费2元,停放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含1小时)的收费3元,超过1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加收2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但24小时内每次累计收费不得超过20元。 3.除永丰路、剑阳街、鼎兴路、文献路、剑湖路(木器一条街)、双星路、腾龙街、滇藏路以外的路段收费调整为停放时间20分钟以内(含20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2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含1小时)的收费2元,超过1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加收2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但24小时内每次累计收费不得超过20元。 4.三轮摩托车及电瓶车(三轮及以上)参照小型汽车收取。
沙溪镇寺登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 1.停车不足15分钟(含15分钟)免收停车费;对新能源汽车停放2小时(含2小时)免收停车费,免收优惠至2022年12月31日。 2.停车超过15分钟1小时以内的,3元/30分钟(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超过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3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24小时内每次累计收费不得超过20元。 3.二轮摩托车:停放时间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15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每30分钟收费1元(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算);超过1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但24小时内每次累计收费不得超过5元。 4.三轮摩托车及电瓶车(三轮及以上)参照小型汽车收取。 |
剑发改价格〔2018〕4号
剑发改价格〔2018〕5号
剑发改价格〔2021〕7号 |
县发改局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否 |
否 |
补偿成本加合理盈利 |
收费范围、收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以制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文件为准。 |
公用事业 服务收费 |
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1.县城社区居民(含暂住人口):按5元/人•月收取; |
剑发改价格〔2018〕3号
剑发改价格〔2019〕8号 |
县发改局 |
县城市管理部门 |
是 |
否 |
否 |
补偿成本加合理盈利 |
收费范围、收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以制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文件为准。 |
2.沙溪镇农村居民(含暂住人口):按3元/人•月的标准,由各村委会自行征收;其它乡(镇)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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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1. 县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按10元/人•月收取;沙溪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按3元/人•月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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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宿业:以床位数计收,按2-10元/床•月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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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餐饮业:按5-10元/桌•月收取,高于30桌的按150-300元/月·户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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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医疗机构住院部10元/床•月收取;门诊部按营业面积0.2元/ m²•月收取;个体诊所根据规模按40—100元/个•月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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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商业经营:其中副食零售、服装服饰按经营场所面积1元/ m²•月收取;废品收购站、洗车场、各类修理业及加工等按经营场所面积1-2元/ m²•月收取;广告、装璜、花店、美容美发、酒吧、冷饮、娱乐经营户等按经营场所面积1-2元/ m²•月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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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室外临散摊点:按2元/日•个收取;露天展(促)销场所按1元/日•㎡收取;露天演出按100元/场次收取;沙溪镇按每摊位500元/月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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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设置垃圾桶的屠宰场、客运站及其他市场等按每月400-800元/户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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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设置垃圾桶清运费100-200元/桶•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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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房屋新建、改扩建按建筑面积2-4元/㎡一次性向施工单位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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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粪便清运处置费按200-400元/趟(次)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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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特定 服务收费 |
三、住房物业管理费 |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0-1.0元/㎡.月 |
云价综合〔2017〕87号
大价收费〔2013〕70号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否 |
否 |
补偿成本加合理盈利 |
根据《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廉租住房物业服务及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定价权限移交工作的通知》(云价综合〔2017〕87号),廉租住房物业服务及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定价权限自2017年8月1日起,正式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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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0.4-1.2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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