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 (文号) |
定价 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是否 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定价 方法 |
备注 |
交
通
服
务
收
费 |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部分) |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牲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医院机动车停车收费(30分钟内免收停车费):门诊病人、住院病人、病人家属及其探视人员的车辆凭医院相关就诊证明,每天只收取一次停车费3元。非就诊人员辆:2-4元/小时(3-5元/辆·次) |
剑发改价格 〔2012〕10号 剑发改价格 〔2015〕1号 |
县价格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补偿成本加合理盈利 |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除外,归于前期物业管理费。 |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⑴中小型汽车:室外8:00-20:00超过15分钟,不足3小时 (含3小时)的3元/次,每增加小时加收1元;20:00-次日8:00超过15分钟,不足3小时 (含3小时)的2元/次,每增加小时加收1元。⑵大型汽车:室外8:00-20:00超过15分钟,不足3小时 (含3小时)的5元/次,每增加小时加收1元;20:00-次日8:00超过15分钟,不足3小时 (含3小时)的3元/次,每增加小时加收1元。⑶小型机动车停车服务包月100元每月,包年1000元每年。⑷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首小时内(超过15分钟),3元/半小时,超过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3元。 |
剑发改价格 〔2018〕4号 剑发改价格 〔2018〕5号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补偿成本加合理盈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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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 事 业 服 务 收 费 |
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居民生活垃圾 处理收费 |
1.社区居民(含暂住人口):按5元/人•月收取; 2.农村居民(沙溪镇含暂住人口):按3元/人•月的标准,由各村委会自行征收;其它乡镇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收费标准。 3.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含暂住人口):按10元/人•月收取。 |
剑发改价格 〔2018〕3号 剑发改价格 〔2019〕8号 |
县价格主管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是 |
否 |
否 |
补偿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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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生活垃圾 处理收费 |
1.住宿业:以床位数计收,按2.0-6元/床•月收取; 2.餐饮业:按5-10元/桌•月收取; 3.医疗机构住院部10元/床•月收取;门诊部按营业面积0.2元/m²•月收取;个体诊所根据规模按40—100元•月收取; 4.商业经营:以经营面积计收,副食零售、服装服饰、废品收购站、洗车场、各类修理业及加工等按1元/m²•月收取;广告、装璜、花店、美容美发、酒吧、冷饮、娱乐经营户等按经营场所占地面积2元/m²•月收取; 5.室外临散摊点:按2元/日•个收取;露天展(促)销场所按1元/日•㎡收取;露天演出按100元/场次收取。 |
剑发改价格 〔2018〕3号 剑发改价格 〔2019〕8号 |
生态环境部门 |
是 |
否 |
否 |
补偿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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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三、生猪等畜生、禽类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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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褪猪:50元/头。 |
大发改价格 〔2013〕943号 剑发改价格 〔2017〕6号 |
县价格主管部门 |
农业农村部门 |
是 |
否 |
否 |
补偿成本加合理盈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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