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新) / 价格和收费

剑川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县城停车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3日
  • 来源: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投公司、县旅投公司、金华镇政府:

你们分别报来《关于核定停车场及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及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第69期的精神,进一步规范行车秩序,创造便捷、高效、顺畅、安全的交通环境,我县县城停车服务收费实施方案已报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将我县县城停车服务收费试行标准批复如下:

一、县城停车服务收费试行标准

(一)政府定价的各类停车场:

1、中小型客车(19座及以下)、中小型货车(载重量2吨及以下)

⑴白天时段(8:00至20:00):停放时间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的免费;超过15分钟,不足3小时 (含3小时)的按3元/次收取;超过3小时的按每小时1元加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白天累计收费每次不超过8元。

⑵夜间时段(20:00至次日8:00):停放时间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的免费;超过15分钟的,不足3小时 (含3小时)的按2元/次收取;超过3小时的按每小时1元加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夜间累计收费每次不超过5元。

2、大型客车(19座以上)、大型货车(载重量2吨以上至10吨)

⑴白天时段(8:00至20:00):停放时间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的免费;超过15分钟,不足3小时 (含3小时)的按5元/次收取;超过3小时的按每小时1元加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白天累计收费每次不超过10元。

⑵夜间时段(20:00至次日8:00):停放时间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的免费;超过15分钟的,不足3小时 (含3小时)的按3元/次收取;超过3小时的按每小时1元加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夜间累计收费每次不超过7元。

(二)小型机动车长期停放,停车服务收费可实行“包月制”或“包年制”,包月100元每月,包年1000元每年。

(三)县城街道临时停车泊位

1、小型汽车

停放时间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15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的每30分钟收费3元(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算);超过1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加收3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但24小时内每次累计收费不得超过20元。

2、二轮摩托车

停放时间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15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每30分钟收费1元(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算);超过1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但24小时内每次累计收费不得超过5元。

3、三轮摩托车及电瓶车(三轮及以上)参照小型汽车收取。

上述停车服务收费试行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停车服务设施经营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四)政府定价范围外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停车设施经营者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环卫车等应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停车设施经营者及时做好停车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宣传解释和公示工作,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县城停车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平稳实施

五、我县县城停车服务收费试行标准,从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剑川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月22日                                                       

 

责任编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