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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21年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的通告

  •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0日
  • 来源:剑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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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21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报报送主体


凡2021年12月31日前在剑川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均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1年年度报告。
    
二、年报报送时间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时间。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三、年报报送方式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网址:http://yn.gsxt.gov.cn)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网址:http://yn.gsxt.gov.cn)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三)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网址:http://yn.gsxt.gov.cn)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督管部理门提交存续证明、审计报告、登记证(原件)等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四、年度报告内容


(一)企业“多报合一”年报主要内容。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8.企业参保各险种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等社保信息;


9.企业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企业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计信息;


10.特种设备信息;


11.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


12.海关管理企业年报信息。包括:


(1)海关注册信息;


(2)经营补充信息(币种:人民币);


(3)企业自律管理情况信息;


(4)海关减免税监管货物信息。


13.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和充装单位年报信息。包括:


(1)疫苗生产许可证信息;


(2)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信息;


(3)充装单位许可证信息。


14.外商投资企业年报信息。包括:


(1)外商投资基本情况信息;


(2)投资者情况(新增持股比例信息);


(3)外商投资经营情况信息;


(4)债权债务情况信息;


(5)进口设备减免税情况信息;


(6)资产负债情况信息;


(7)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子公司情况信息(子公司合并填报)。


(二)个体工商户“多报合一”年报主要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4.联系方式等信息;


5.特种设备信息;


6.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7.海关管理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包括:


(1)海关注册信息;


(2)经营补充信息;


(3)海关减免税监督货物信息。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多报合一”年报主要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资产状况信息;


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5.联系方式信息;


6.社保信息;


7.统计信息;


8.特种设备信息;


9.依法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10.海关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信息。包括:


(1)海关注册信息;


(2)经营补充信息(币种:人民币);


(3)企业自律管理情况信息;


(4)海关减免税监督货物信息。


(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主要内容。


1.代表机构业务活动开展信息;


2.代表机构登记信息;


3.代表机构备案信息;


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信息;


5.联络员信息。


五、法律责任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照本通告期限报送年度报告,以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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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剑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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